※金門地區興建農舍之規定
一、農舍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簷高10.5公尺。
二、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農業用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30%。但農業區非屬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者,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
三、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約49.91坪)。
四、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50平方公尺(約105.87坪)。
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8公尺。
六、臨計畫道路屬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4公尺。
法源依據如下: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摘錄如下:
第二項、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三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
(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金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摘錄如下:
十三、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
建築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聚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
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簷高10.5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
所有農業用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30%,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約49.91坪),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50平方公尺(約105.87坪),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8公尺;臨計畫道路屬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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