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7月 05, 2024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對於利息規定超過年息20%的部分,無請求權。所謂「無請求權」的意思,是指債務人對於超過年利率20%的部分,可以拒絕償還,而債權人無法訴請法院請求償還。

例如 : 雙方約定按照一般民間利息為每月三分利=年息36%,債務人借款到期後,只償還年息20%,債權人即使到法院訴請償還其他16%,法院只能就20%裁定償還。
現在終於知道一般銀行貸款利息,大多是年息18%,最多也不會超過年息20%

刑法第 344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一般民間利息為每月三分利=年息36%,是否會被認定重利罪?
雖然月息三分利超過法定利率,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多數認為不構成重利罪,理由是月息三分利符合社會一般常見的交易情形,還不至於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顯不相當之重利」,要判斷是否會構成重利罪除按利率高低外,亦須就原本數額大小、借貸期間長短、借貸時之平均利率水平、貨幣貶值速度、地方上借貸習慣、當地總體經濟趨勢等因素綜合考量,另外,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是考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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