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月 07, 2007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中七劃段、金城鎮北一劃段、城段(民生路以北、民權路以東),辦理重測

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縣府公告 (引用金門日報2007.1.7新聞)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經公告九十六年度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以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 這項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三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及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測重字第0950700298號函核定金門縣金湖鎮、金城鎮等地籍圖重測範圍。金門縣政府並公告九十六年度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有關公告事項為: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中七劃段、金城鎮北一劃段、城段(民生路以北、民權路以東),因斯時採用圖解法測量辦理重測,至今圖紙伸縮、圖根遺失、土地分割頻繁,致使用困難,削弱地籍圖功能,為確保地籍之完整,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奉核定列為九十六年度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不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施測。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戶籍身分及繼承或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1、死亡未及辦理繼承登記者。2、未成年者。3、禁治產者。4、其他。 而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定;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派員到場指界。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測量標(覘標、標石、標樁、標架、標柱、標桿、標旗、標尺、燈標等)應妥為保護,如有毀損或移動者,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予以處罰或責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