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月 06, 2008

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之新規定_解析

基於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本國(台灣)原僅同意新加坡人取得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低於六樓以下之建築物本來是不准許擁有的,先與敘明,以作為前後比較。 現在有較寬鬆的新規定了,內政部95.12.8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釋重點摘要如下:
一、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取得下列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並于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三、上列以外之土地,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同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本筆土地應於○年○月○日前移轉與本國人,逾期辦理公開標受」,逾期未移轉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由以上規定分析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之金門華僑,擁有坐落於金門之祖產,多屬田、旱地目之農地、建地、鄉村住宅區,故受第三條所規範。
二、第三條所述除了可繼承取得外,尚可因遺贈取得,就是說也可以用遺囑贈與方式取得(遺贈:遺囑人在遺囑中指明將某部分遺產贈與特定人,不一定是自家親人,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且可以擁有10年,不但放寬取得方式,亦延長擁有時限。
三、第三條所述10年內移轉,此移轉(包含買賣、贈與移轉)。四、結論:以新加坡人(即無法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外國人)身分繼承取得金門祖產,或遺贈取得金門土地、房屋所有權,可擁有10年,超過10年未移轉,就移交國產局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