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5月 07, 2009

農地分割後面積,ㄧ定要達到○.二五公頃嗎?有解決辦法嗎?

農地分割後面積,ㄧ定要達到○.二五公頃嗎?有解決辦法嗎?

其實不一定,分析如下:
我國農業政策為了促進農業生產及符合經濟上的效益,因此限制「耕地細分」。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有很多耕地因為繼承的關係,形成ㄧ筆耕地會有很多繼承人共有,若是共有人間意見不同,將會使得耕地無法做有效的運用。
為解決這個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分割部分的規定放寬了。
(一) 面積的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1.「單獨所有」的耕地:必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到○.二五公頃,否則是不能分割的。
2.修法後﹝民國89年1月4日﹞移轉為共有的耕地:必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到○.二五公頃,否則是不能分割的。

(二) 面積限制的例外(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1.修法前已經是共有情形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必受前述每人面積需達到○.二五公頃的限制。
2.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必受前述每人面積需達到○.二五公頃的限制。

(三) 分割後土地筆數的限制
1.修法前已共有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面積的限制。
2.但分割後的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數。

(四) 現場是否需為做農業使用
1.雖然學者認為共有物分割是移轉行為,但內政部認為共有物分割係屬「原物分配」,其與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是有差別的,故目前實務上向地政機關申請耕地分割時,可以不需檢具「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
2.注意事項:如果分割前後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如減少在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上者,因減少的部分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就要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

(五)解決紛爭的辦法
1.因係在修法前已經共有該筆耕地,所以只要二人合意是可以辦理分割的。
2.若兩人沒有辦法達成共識辦理分割,只有向法院訴請「判決分割」,將確定判決書送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