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1月 13, 2007

本人預定於2007/12/8於新加坡金門會館舉辦「金門土地問題」講座。

本人預定於2007/12/8於新加坡金門會館舉辦「金門土地問題」講座。
日期:2007年12月08日
地點:新加坡金門會館
時間:星期六下午1400~1600

星期三, 9月 05, 2007

華僑身分審議首次四案獲認定

華僑身分審議首次四案獲認定 轉載自金門日報

記者許加泰╱縣府報導 96.8.25

金門縣政府為協助金門縣籍之華僑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設置的「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昨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審查由各鄉鎮公所送審的華僑身分認定審議案四案,經過審議後,通過金城鎮華僑黃素洲、金沙鎮華僑楊清傑、金寧鄉華僑翁振登等華僑申請身分認定案、以及楊宗達申請其父楊建裕身分認定案,將核予申請人「人別確認」之證明文件,以利辦理土地繼承等手續。

這項會議由「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楊忠全(副縣長)主持,委員兼副召集人洪國正(民政局長)、以及各鄉鎮戶政所主任與會參加外,聘任的委員,包括,金沙鎮長陳昆第、金寧鄉長李文俊以及各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律師黃怡騰、沈炎平與會參加。

鑒於華僑面臨繼承問題無法解決,縣長李炷烽爰於主管會報中指示地政局、民政局開會研商因應對策,並研訂「自治條例」尋求解決,並依法定程序完成立法作業,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公佈施行,另依該條例制定「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亦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內政部雖均備查在案,惟函示部份意見)。

縣府表示,該項從寬認定縣籍華僑均具我國國籍後,多數未設籍者之繼承案均獲解決,惟對已設籍但兩地資料不符之華僑繼承土地案,乃需循該「自治條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並透過出生地之村里、鄉鎮初審查證屬實後,出具證明書函報縣府依程序提請審議小組審議,核予「人別確認」之證明文件,方可獲得地政機關據以認定同屬一人,憑辦繼承事宜。

這也是該審議小組成立後首次召開委員會,來審議由鄉鎮公所初審後所送來的華僑身分認定審議案,未來,該小組也會定期召開審議會,協助華僑早日取得身分認定證明,來保障金門籍華僑的權利。

張心平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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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9月 04, 2007

華僑土地被政府收歸國有」案例

華僑土地被政府收歸國有」案例

新加坡華僑「○○○(已過世)」在金門縣有金城土地一筆,因為土地權利人之登記住址不詳實,無法通知繼承人,被誤認為繼承人不明(就是被認為沒有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判決宣告失蹤死亡,指定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超過承認繼承之公告期限後,已被國產局收歸國有。

分析:

一、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華僑,旅居新加坡(已過世多年),土地在金門由其堂兄弟代管,旦因土地權利人登記地址不明確(空白),地主死亡後亦未依法辦理繼承手續,經瞭解:利害關係人曾拜訪代管人,明知有繼承人在海外,却不顧繼承人之權益,亦不循繼承登記程序辦理,直接申請法院宣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以繼承人不明,請法院判決指定國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又國產局未拒絕擔任遺產管理人,故依法成為遺產管理人,一但超過承認繼承之公告期限,無人出面承認繼承,就收歸國有,對華僑權益影響甚鉅。

二、本案可歸納下列幾點建議:

(一)華僑金門土地有代管人,並不代表後代子孫可以繼續擁有土地,必須完成繼承登記手續

(二)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之地址,一定要明確,以便通知權利人。

(三)民法、土地法及地籍清理條例都可以處理繼承人不明(就是找不到繼承人)之土地。

(四)土地一定要有效運用,才有價值,閒置荒廢,定然有需要之人,圖謀取用之。

(五)華僑自己之土地權益,應自己主動注意爭取。

(六)地政機關一定要加緊腳步展開海外宣導,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七)本案只有採司法途徑,舉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法院認定「繼承人不明」是有瑕疵的,請法院撤銷國有登記判決。重新辦理繼承手續。惟即使本案有瑕疵,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出售土地之部分,繼承人只能領回價金。

項次

法律類別

繼承人不明、地址不明之處理方式

利弊分析

民法1178

土地所有權人地址不明,地主死亡後,無人辦理繼承手續,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申請法院宣告死亡,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若是國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超過公告期限無人承認繼承者,收歸國有財產。

收歸國有,無任何補償。影響權益最大。

土地法73-1

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標售後,十年內,繼承人尚可領回應繼分款項。

地籍清理條例5,11,14,15

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
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
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11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前項情形,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
前二項代為標售之程序、暫緩代為標售之要件及期限、底價訂定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
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
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
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
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
賦後之餘額,
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儲存、保管、繳庫等事項及地籍清理
獎金之分配、核發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條: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
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
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
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
金,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處理閒置土地最有效率。

標售後,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星期一, 8月 20, 2007

百年古蹟陳詩吟洋樓任其荒蕪實在可惜

百年古蹟陳詩吟洋樓任其荒蕪實在可惜 轉載金門日報2007.8.20
記者李金鎗/金城報導
縣長李炷烽昨日在文化局長李錫隆陪同下,前往勘查百年歷史文化的古宅「陳詩吟洋樓」,縣長李炷烽相當重視,對這棟精緻古典、規模宏大建築讚譽有加,希望盡快協調業主將房內古董文物妥善保存收藏,將來整修成立藝文活動之家,這些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古物可供展示。 縣長李炷烽昨日上午在文化局長李錫隆等人陪同下,前往勘查百年歷史文化的古宅「陳詩吟洋樓」,聽取文化局長李錫隆的簡報,對於一座有著百年歷史文化的古宅,就這樣大門深鎖,年久失修任其荒蕪,院子長起了雜草,鐵窗的鏽汁也污損了外牆,實在可惜。 李炷烽對於文化局日前將屋內榕樹去除,防止古洋樓遭樹根竄擠倒塌,這種正確明快作法即時保住了大樓倒塌的命運,表示嘉許。他表示地區的歷史建築數目、比例,位居全國前茅,但卻發生甲政第歷史建築出售,並遭拆除事件,除了讓人遺憾,對於強調以文化立縣的金門地區而言,也是一大警訊。同時對這棟規模宏大、精緻古典建築讚譽有加,表示許多建築年代久遠深具歷史價值,希望盡快協調業主將房內古董文物妥善保存收藏,不要任由風吹雨打後遭受腐朽破壞,將來大樓整修後不管成立藝文活動之家,或者是民宿,這些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古物可供展示。 坐落於南門里魁閣旁縣定古蹟陳詩吟洋樓的主人是陳詩吟又名陳謠,係金門高坑人,陳詩吟赴印尼經營出口生意有成,1932年,他偕同其四夫人薛賢珍(金門珠山人),返鄉籌建洋樓。陳詩吟洋樓的建築採取前後二樓、中夾小天井、外圍以牆的佈局:前樓為主樓,應用了漢人合院常見的「四房合一廳」平面,故有八房二廳之規模,祖先廳移至二樓,一樓廳堂則增加了客廳(living room,即起居間。後樓為附屬建築(在建築上亦可稱為「裙樓」或「裙房」),每層僅有「二房合一廳」,面積較小,作為輩分低者的居室及廚房、浴廁等生活設施,屋頂作成四坡導水。主樓前方,腹地不大,亦有別人的宅第,因此主要出入口設於東向圍牆開口(即奎閣方向),並將門口埕佈置成庭園,相當雅致。在入口的門匾上,陳詩吟洋樓勒刻了傳統金門民居慣有的堂號或燈號:「潁川衍派」。大門門楣上亦有著近代金門仕紳傅錫琪所題的石刻聯對,「投筆卅年追倚頓,造樓百尺讓元龍」;左右窗戶上分別有孔子所說的「君子慎獨」及「吉人寡言」,筆鋒帶勁。

星期三, 8月 08, 2007

搶救陳詩吟洋樓文化局成功出擊

搶救陳詩吟洋樓文化局成功出擊96.8.7金門日報
記者蔡家蓁/金城報導
搶修古蹟成功出擊!金門縣文化局接獲民眾反映指出縣訂古蹟陳詩吟洋樓因年久失修,加上屋頂生長貫穿屋內壁面大榕樹業已危急洋樓主體安全,文化局日前委託專業承商摘除榕樹,成功搶救這項古蹟,文化局也特別呼籲民眾一起共同來愛惜生活周遭的古蹟。 文化局表示,陳詩吟洋樓原登錄為歷史建築,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業已指定公告為縣定古蹟,該洋樓建於民國二十二年,因長期無人居住,乏人管理,又因年久失修,歷經歲月的侵蝕,建物已見斑駁頹圮。 此外,壁面生長貫穿屋內的高大榕樹危及洋樓,鑑於古蹟的管理維護與民眾反映,文化局先前在林務所與金城鎮公所協助下,將生長於建築物立面的樹叢全面清除,月前更是著手進行從壁面生長貫穿屋內二、三樓的榕樹摘除工作。  文化局說,榕樹摘除需兼顧古蹟主體之保護及屋頂結構損壞施工時的安全,相當不易,所幸由本縣古蹟修復經驗技術豐富的坤達營造工程承接,才於日前完成這項艱難任務。 文化局長李錫隆指出,古蹟業務自民政局接手過來至今未滿二年,對於古蹟的管理維護及週遭環境的保全,目前尚未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因此,在有限的人力之下,除將依循相關的程序辦理古蹟指定、維護與再生的工作之外,同時更希望鄉親也一起加入古蹟、歷史建築等相關文化資產的守護工作,讓本縣的文化資產更加發光。 「陳詩吟洋樓」位於金城鎮市區,與三級古蹟「奎閣」隔巷相望,陳詩吟係金門高坑人,博通經史,以教書為業,1903年赴新加坡、印尼開設土產貿易商號,進行土產買賣,利用第一次大戰期間(1914~1918年)物資急需的機會,遂成鉅富。 1932年,他偕同四夫人薛賢珍(金門珠山人)返鄉建洋樓,因為一些緣故,陳氏並沒有在出生地高坑興建大厝,而是改選於後浦,購地建屋,不過,生意繁忙的陳氏並沒有親自主事。  洋樓蓋不到一半時,陳詩吟即與世長辭,時年六十一歲,未能看到自己心血結晶,而在洋樓住不到四年的夫人薛賢珍,也因1937年日軍發動戰爭而避走新加坡,將洋樓託給親戚代管,爾後即不再返鄉。  「陳詩吟洋樓」的規模宏大,在金門與陳坑陳景蘭洋樓、碧山陳清吉洋樓、山外陳期宰洋樓、古崗董允料洋樓、水頭黃輝煌的得月樓等僑匯時期金門著名的洋樓建築並駕齊驅,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系系主任江柏煒即指出,金門洋樓與號稱「萬國租界」的廈門鼓浪嶼相較,絲毫不遜色。 由於遠居新加坡的陳氏後人很少返鄉,陳詩吟洋樓乏人管理,經不起砲火和風雨摧殘,逐漸成為長年大門深鎖的危樓,但是它以融合華洋建築特色,2006年6月13日由金門縣政府評定公告為縣定古蹟。 陳詩吟番仔樓建築經費高達白銀三萬元,番仔樓建築樓高二層,分為前後二落,前樓上下共八房二廳,後樓上下為四房二廳。牆柱上盡是精雕細琢的各式石雕,牆面上則鑲嵌著花色豔麗的西洋彩磚,有傳統的古典,也有洋式的風情。大門鐫刻著「投筆三十年追倚頓,造樓百尺讓元龍」,窗櫺上則書寫「君子慎獨」、「逸情雲上」、「壯思風飛」、「吉人寡詞」等字句,用以自勉,也盼望醒世。

星期六, 7月 14, 2007

金門國家公園受理傳統建築修繕補助開始了

主旨: 公告受理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區內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案件申請。
發布時間: 2007/7/12 發布人: 許英凡 發布單位: 人事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營金工字第0960010899號 主旨:公告受理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區內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案件申請。 依據: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及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獎勵補助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6年8月15日止。 二、補助適用範圍: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之 (一)歷史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傳統閩式建築物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物。 (三)結合傳統建築語彙,並符合聚落整體風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 三、申請應檢附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有免附)。 (六)舊屋證明(新建免附)。 (七)建築物原樣說明(新建免附)。 (八)建築物位置圖。 (九)建築圖(平面、地坪鋪面、屋架、屋頂圖,及各向立、剖面圖)。※各飾面、門窗之材質、名稱、尺寸應予標示。 (十)建築物現況正面、背面、側面及預計修復部分之細部照片或圖(與工程估價單對照)(新建免附)。 (十一)數量統計表(含數量計算式)。 (十二)工程估價單(由管理處提供空白表格填寫)。 (十三)匠師名冊(由管理處提供空白表格填寫)(新建免附)。 (十四)切結書(由管理處提供空白表格填寫)。 (申請表格文件可至以下網址下載: http://www.kmnp.gov.tw/chinese/apply_detail.aspx?sn=18) 四、本次公告後將依申請時程排定收件序位(以本處收發室掛件順序為主),並在委員會審查後於預算額度新台幣1,000 萬元整內依序核發補助證明。辦理流程如附件一、二。 五、95年度以前已申請補助且已核發補助證明者,因逾期或其他原因而取消經費補助者,請依規定重新申請。 承辦單位:工務建設課蔡先生082-313156。 傳統建築獎勵補助作業流程下載位址: http://www.kmnp.gov.tw/chinese/file/misc/傳統建除獎勵補助作業流程.doc

星期一, 6月 04, 2007

兩岸離散家族跨海會親之旅有譜

兩岸離散家族跨海會親之旅有譜    轉載于2007.6.4金門日報

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由金廈愛心團體聯辦的二○○七年兩岸離散家族集體組團「跨海會親之旅」返鄉圓夢行程規劃,以三天二夜或五天四夜為原則,會親團隊返金安排住宿金城城區,以方便親友會見或府會拜會,跨海會親阿公阿嬤或隨行家屬於會見親友時間,可由金門親友接回祖居謁祖掃墓省親及住宿,享天倫之樂。  

    金門愛心基金會董事長許金龍指出,第一梯次的「二○○七年兩岸離散家族集體組團跨海會親之旅」的行程,初步以三天二宿或五天四宿來規劃;其中,三天二夜的行程,首日上午十時前由廈門和平碼頭搭乘客輪赴金門,金門的親友及各界於水頭碼頭迎接,媒體採訪,午餐後進駐飯店休息,下午莒光樓懇親會,晚間自由活動(會見親友)住宿華僑之家或城區飯店。第二天行程為金城城區城隍廟、觀音亭(靈濟寺)、天后宮參訪膜拜,拜會福建省政府、縣府、縣議會、金酒公司、參觀金寧慈湖或金沙馬山、民俗文化村等景點或特產店,晚間自由活動(會見親友)。最後一天參訪烈嶼鄉公所、八達樓子、烈女廟、四維坑道等景點或特產店,自由活動(在親友迎接陪同回祖居尋根謁祖,掃墓會親或於下午五時後由水頭碼頭搭乘客輪返回廈門)。至於五天四夜的行程規劃,第一天與第二天行程和三天二夜規劃行程一樣,而第三天行程為參觀金湖榕園慰廬、太武山等景區,自由活動(在親友迎接陪同回祖居尋根謁祖、掃墓會親)。第四天赴烈嶼(同三天行程規劃的最後一天)。最後一天行程為參觀金城文台古塔、翟山坑道、水頭得月樓等景點或特產店、自由活動,於午後二時前在城區住宿飯店集中整裝行李,下午五時後由水頭碼頭搭客輪返回廈門。

半世紀難圓之夢小三通為他們開啟了歸鄉路

半世紀難圓之夢小三通為他們開啟了歸鄉路   轉載于2007.6.4金門日報

記者莊煥寧╱專題報導

    一道金廈水道阻斷了多少金門籍滯居廈門阿公阿嬤的歸鄉路,但擋不住他們對原鄉的思念,小三通後為他(她)們開啟一扇窗, 但受限於現有規定,有的金籍老鄉親因為戶籍因素,有的是因為經濟因素, 回家竟成了盼了五十幾年猶難圓的夢,在金廈愛心團體推動下,第一梯次十位金籍阿公阿嬤跨海返鄉會親的路越來越近了!  

    財團法人金門愛心基金會結合廈門日報、廈門紅十字會、金門紅十字會等愛心團體,聯合推動「兩岸離散家族跨海會親、尋根謁組、掃墓及處理祖產」溫馨的人性愛心關懷活動,在兩岸慈善公益及愛心團體資助支持,也順利幫助了惠安阿嬤鄭勸、廈門阿嬤蔡連贅、許信(莊順治)、何素稠、何碰皮金籍鄉親自廈門小三通跨海回娘家會親一償宿願,有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廣泛的關切及熱烈的回應,幾個月來,大陸各地八閩金三角區紛紛以網路、簡訊、電話連繫探詢,並向該會報名參加,表達強烈希望有生之年能回鄉(金門)的金籍鄉親就高達八、九十多位。  

    在廈門日報牽線搭橋,金門愛心基金會日前與廈門市紅十字會、友好婦科醫院在廈門市何厝社區居委會聯辦一場金門籍老人懇親會召開,廈門友好婦科醫院護理悉心體檢義診、金門愛心基金會探望慰問送上開心禮盒紅包、特產貢糖和麵線,祝福老人長壽,也作了返鄉意願調查,十位金籍阿公阿嬤眼裡泛著淚光,也笑得很開心,因為回娘家圓夢的時間近了,廈門紅十字會已委託旅行社代辦相關手續,將踏上返鄉之旅。  

    許金龍指出,這十位可望於近期內返金探親圓夢的阿公阿嬤分別為:  

    許抱治阿嬤(又名許環),現年八十八歲,父親許允選(原金門商會會長)於一九三七年因躲避日軍,帶著她與妹妹許甘(又名許賢治)及侄兒欣欣、崇凱、定球、必成等家人搭乘漁船,連夜逃至鼓浪嶼避居於烏埭路七號至今以六十八年。  

    許抱治阿嬤於二十五歲時與吳如結婚,生有吳彩蓮、吳和平、吳彩雲二女一男,她六十三年來未曾歸鄉拜祖會親,今生最大的心願就是能在有生之年回金門娘家。  

    唐友竹阿公,現年八十四歲,原住金門金城橫街(現為莒光路八十五巷),幼時為逃避日軍佔據金門,隨親人遠赴緬甸就學謀生,中國大陸解放後,輾轉安置於福建省永春縣山區,結婚創業並育有二男一女,後移居廈門市南溪仔墩六十七之一號,離鄉七十餘載,渴盼回鄉會親,看看家鄉進步的情形。  

    陳玉阿嬤(又名唐秋菊),現年九十歲,原住金城橫街(泉茂),因戰亂避禍在十九歲那年與大陸永春人士結褵,自此音訊中斷,現居永春縣蓬壺鎮麗里村,暌違家鄉六十餘載的陳老玉太太隔海尋親,終在二○○五年十月間經金門愛心基金會協助與金門、漳州、廈門及台灣海外親人取得聯繫,並在永春會面團聚,但至今陳玉還不能回到金門娘家會親,懸念能在有生之年回到故土家園和親人團圓。  

    何心愛阿嬤,現年六十三歲,一九四四年出生於烈嶼上林村,家有兄弟姊妹七人,她排行老七,五歲時被送給青岐洪綢為養女,遷居至廈門何厝,年長成婚,兩地親人離散長達半世紀,思親情殷。父母在世沒緣份盡孝,想回鄉在父母墳前拜一拜,了卻多年心願。  

    何惠琴阿嬤,現年七十四歲,一九三三年出生,親生父母是台灣人,養父母是烈嶼上林村人,與養父母居住廈門何厝,因兩岸隔離,生前不能回鄉,很想完成養父母遺願,也希望回到出生地台灣給過世的親生父母上炷香。  

    何亞寶阿嬤,現年六十一歲,一九四六年出生於烈嶼東坑孫家,年幼時被送到廈門何厝何家為養女,成年完婚,居住何厝至今五十餘年,回鄉祭拜父母,會見兄弟姊妹,是有生之年的心願。  

    洪水返阿公,現年五十歲,一九五八年出生,是其父洪仁德烈嶼青岐村人,於一九四九年親駕漁船渡海到廈門何厝,再婚所育,現烈嶼青岐尚有姑?洪堅治,想回鄉尋根祭祖。  

    林月寶阿嬤,現年七十五歲,一九三二年出生於烈嶼雙口村,於三歲時被賣到廈門何厝為養女,離家七十餘年,常與同鄉姊妹隔岸望鄉,雙親健在未能侍養,今生能踏上故鄉在父母靈前或墳上上炷香、和胞弟林水里團聚,是她最大的願望。  

    林瑤阿嬤(又名林腰),現年八十七歲,一九二○年出生於烈嶼后井,出生三天就被賣到廈門何厝作養女,至今八十餘年來未曾回娘家,唯一有聯繫的親人是林碧霞,有生之年想回家看看。  

    洪旱治阿嬤,現年七十八歲,一九二九年出生於烈嶼下田,童年就送養於廈門何厝,至今未曾回過娘家,現左腿骨折,半身不遂,只有一位胞弟洪墘仔,住在烈嶼下田,想回娘家,卻行動不便,很悲傷。

 

星期五, 5月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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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陳詩吟洋樓重蹈甲政第覆轍

轉載金門縣政府2007/5/11新聞
莫讓「陳詩吟洋樓」重蹈「甲政第」覆轍 ──嚴肅看待金門歷史建築與古蹟存續 「甲政第,拆了,又一棟歷史建築,毀了」;時隔半載,「縣定古蹟陳詩吟洋樓傳將出售,李縣長指示研究由縣府出資買下可行性」。「陳詩吟洋樓」會重蹈「甲政第」的覆轍嗎?是「文化建縣」金門人該嚴肅面對歷史建築與古蹟存續的時候了。 位於金城鎮西門里、莒光路一百五十八巷三號的「甲政第」,係後浦人黃成真赴印尼經商致富、獲荷蘭殖民政府冊封為「甲必丹」後,匯銀圓回金門,於清宣統二年(一九一○年)建造的三落大厝加左護龍格局,精雕細琢的磚碉、燦爛奪目的彩繪磁磚、寓含忠孝節義的交趾燒、線條繁複多樣的水車堵,文史學者譽為城區經典建築,也是知名南洋作家黃東平、黃東濤(東瑞)堂兄弟的祖屋,獨具建築價值,亦蘊含僑鄉文學精神,這一寶貴的文化資產卻在建商以一千三百萬元向屋主購得產權後一夕剷平,所造成的歷史傷痛將永難撫平。 另一坐落於南門里魁閣旁、珠浦東路四十四號的陳詩吟洋樓,係金沙高坑人陳詩吟赴印尼經營出口生意有成,一九三二年偕珠山社夫人薛賢珍返鄉所建,房子蓋到一半時,陳詩吟因病辭世,由夫人與侄兒陳文藩合力完成建厝大業,因而留下「廿五年賢珍造」的紀念碑石;陳詩吟洋樓為一出龜洋樓加後落建築類型,被視為有英國文藝復興時期與中國閩南式傳統建築混凝的風味,建築立面繁複圖案和西式山頭,柱頭上有吹號「印度兵」、山頭下方有「憨番扛厝腳」的泥塑作品,裝飾元素的大量運用,陳詩吟洋樓散發著獨有的異國風情。「甲政第」與「陳詩吟洋樓」在金門的歷史建築群體中顯得異常突出,二○○二年的︽金門縣歷史建築第一期清查計畫︾中,受到審查委員的高度青睞,一致「建議指定為縣定古蹟」。 「歷史建築」係二○○○年二月,文建會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增訂的文化資產項目,意指未能被指定為古蹟者,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歷史建築的登錄須有申請、現場勘查、召開審查會、公告等四個程序;因採取登錄制度的關係,歷史建築不同於採指定制度的古蹟所受的限制性,依目前法令而言,歷史建築幾乎沒有限制性;歷史建築所有權者可在被指定為古蹟或不願意修護以致喪失歷史建築等因素下,申請解除登錄。歷史建築被拆除,公部門並無相關罰則可介入制止;縣定古蹟遭任意拆除,雖有罰則,且建築法令規定拆屋需要拆除執照,但因年代久遠的歷史建築、古蹟多躲過了民國五十多年才通過的建築令,沒有所謂建築執照可列管,主管單位地方文化局亦缺少事先通報機制用以防範拆除,「罰則」已無法挽回倒在歷史血泊中的古蹟。 全國登錄有案的六百多處歷史建築中,金門一地以一百三十五處居密度之冠,是金門賴以為傲的豐厚文化有力見證;「甲政第」在商業利益下瞬間化作「歷史」,成了金門文化史永遠的痛。「甲政第」的殷鑑,換取了縣府、縣民重視「陳詩吟洋樓」的存續,儘管未來命運仍不可知,但起碼已達到「警示」作用。我們也必須籲請主管單位拿出一套有效的歷史建築及古蹟管理辦法,既能防堵也能疏導,免於「陳詩吟洋樓」及其他歷史建築、古蹟重蹈「甲政第」覆轍!

星期二, 4月 24, 2007

金門如花似玉 台灣不來愛

談未來發展,盼做「金門式的一國兩制」實驗區,為兩岸和平奠基(轉載于聯合報96.4.24)
金門縣長李灶烽昨天說,金門原先有很好的機會可以和廈門一起成長;然而在政府的操弄下形勢大壞,小三通至今7年,金門依然沒有突破性的發展。
李炷烽接受聯合報邀約,在「百里侯講座」提出他的看法。他呼籲政府,將金門列為「特殊的行政區」,建設成「有台灣長久法制背景的大陸沿海特區島嶼」;金門不應再是戰場,宜推動發展金廈和平特區,降低敵對與對立,為兩岸和平奠基。
李炷烽指出,政府一直沒有正視金門的發展,例如小三通以來至今只有移民署及防疫局在金門正式成立部門,其他如海關等機關都還只是任務編組。他說,以金門、馬祖、澎湖來講。其他兩個離島90%的經費都靠中央支應;唯獨金門,酒廠去年酒稅就貢獻中央政府達42億3000萬元,「台灣以為金門是包袱累贅,其實不是」!
「台灣現在內耗、惡鬥激烈,讓金門成為犧牲品」,他說:「綠營的去中國化只能淪為政治操弄議題,從文化上是絕對無法實現;而且有些一直操弄這個議題的政治人物,背地裡卻偷偷摸摸委託親人到對岸尋根--旦在這樣的操弄下,金門卻失掉很多發展機!」他強調,國名並不重要,如何維持兩岸和平才重要。
李炷烽說:「政府一直沒有對兩岸關係拿出辦法來,只是一味的限制,金門在如此的矛盾中也就受害--金門就好像如花似玉的姑娘,台灣不願跟我們談戀愛,但一旦別人拋媚眼又醋勁大發 他呼籲,讓金門發展出「金門式的一國兩制」。做為兩岸實質關係的起點,以特區、特有法令,取兩岸之所長,做為一國兩制的實驗區。

星期六, 4月 21, 2007

觀光賭場利弊分析縣府評估報告出爐

觀光賭場利弊分析縣府評估報告出爐 (轉載於金門日報2007.4.21)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針對離島是否設置觀光賭場議題,日前在金門縣議會第四屆第六次臨時會提出金門縣設置觀光賭場之利弊分析及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樂見各界透過理性之討論,民主表達的公眾參與模式,共同決定金門未來發展。 金門縣設置觀光賭場之利弊分析及可行性評估報告,由金門縣政府研考室主任陳朝金提報。 縣府指出,「博奕業」開放與否,近年來政府、學界、民代等各階層時有討論、研究或建議,隨著議題炒作,將「觀光」與「賭博」原屬不相干之二件事,包裝成「博奕性觀光事業」,其目的不外乎企圖藉著博奕業的設置,希望能「化解賭風猖獗的問題」,又可「解決政府財政赤字的難題」,以及「創造就業機會」;但相對也有論者認為會讓國家社會付出各種有形、無形的成本,也對治安等帶來負面衝擊,是以目前仍存在「輸贏未定」,茲以大選將屆,媒體對於是否開放博奕,不乏報導,是而有縣市希望「先賭為快」,而各有表態。 縣府並以評估需涵蓋相關問題之蒐集、意見之徵詢、法令之規範、資料之分析,應投入人力、物力、時間方能有所產出,謹就這項議題之評估過程中所涉相關因素與主客觀條件提出報告。 對於設置博奕業之效應,縣府指出,正面影響方面,在經濟層面上,改善產業結構。對原本產業式微或土地貧瘠的地區,注入經濟新血,得以產業轉型或刺激經濟活動。另外,增加政府稅收。政府可增加賭場的營業稅收,及其他因賭場帶動相關產業的稅收。再來,就是增加工作機會,可增加工作機會(如專業發牌員、保全人員、服務生等,以及相關行業所提供之直間接工作機會,如代幣製造商、電腦遊戲設計師、營造業員工等)。至於在帶動相關產業發展上,諸如交通運輸業、住宿業、餐飲業、旅遊業、零售商品業、金融服務業、保全業、娛樂業等產業之發展。 而在社會層面方面,稅收可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如福利基金、文化教育基金、醫療服務、公共設施基金、市容整建經費等。其他層面上,可將賭博活動納入管理,提供另一類型之休閒活動。 有關負面影響方面,在經濟層面上,局部性的經濟發展,可能導致地方經濟過度依賴少數的企業家,其企業經營將直接影響員工生計或地方經濟的運作。而面臨生活費用上漲的壓力方面,一般而言,賭場開發設置後,將增加當地的便利性,導致當地的地價會高漲,而使得中、低收入需負擔重的地價稅、房屋稅或通貨膨脹壓力。另外,造成地下經濟,可能被黑道份子利用而成為洗錢的工具,造成地下經濟,這是觀光賭場設置前不可不加以預防的。至於增加社會成本方面,賭博人口增加,影響民風,塑造「一夜致富」的形象,可能使人們養成好逸惡勞,崇尚拜金主義。也可能為家庭帶來破產、婚姻暴力,甚至產生問題兒童。再者,就是價值觀的改變。賭場雖創造工作機會,因非技術性工作,不會刺激居民追求更高知識與學歷的期望,影響居民的價值觀,忽略教育的重要性。 而犯罪事件方面,可能帶來更多好賭之客及犯罪率之高漲,將使藥物犯濫、娼妓、犯罪組織、竊盜、犯罪暴力等問題之激增,此有賴政府之保護及規範,而經營者亦應有專屬之保全措施,使治安免於惡化。 至於設置博奕業應評估事項上,博奕業之設立,首應有法律許可為其必備要件,但一個地方能否設置,未來經營得否永續存在,宜就下列事項予以考量評估。在地理層面上,地理阻隔性來說,博奕業之設置雖可創造就業機會、增加政府稅收、促進地方繁榮等正面影響;但亦可對社會造成某些負面影響。如影響當地居民價值觀的改變、民情風俗、社會道德頹喪等,因此其區位孤立、封閉則有利於管理,使其不良影響降低至最小。在開發潛能上,宜分為兩方面加以探討、評估是否能否提供適當規模之開發面積,以及良好之地形、地質、土壤等因素。 在交通層面上,便利的交通是發展事業不可或缺的條件,亦是選擇據點時的重要考慮要素。此外,設置該區未來交通之發展,是否有做相關開發計畫,亦應納入設置之重要評估事項。而在資源層面上,就餐飲及住宿來說,旅客在旅遊地區停留期間,對飲食或住宿的需求是很普遍而明顯的,良好的餐飲住宿可以延長旅客停留時間或重返旅遊。至於互補性休閒遊憩設施上,要保持旅遊參與者在旅遊地區停留期間適度的刺激或覺醒,僅僅提供賭博或僅天然資源是不夠的,還必需有一些互補的休閒遊憩機會。這些互補性遊憩機會(如高爾夫球場、網球場、會議廳等設施及具有吸引力之觀光活動或表演節目,如熱鬧的秀場等)可以創造其新鮮、豐富多元、不確定性,以及重要性的遊憩體驗。 在公共建設層面上,就通訊設施便利性來說,當地的電信供應情況是否足夠、方便,或未來之擴展計畫能否提供營運發展所需,均在設置前予以考量。而垃圾處理能力上,大量遊客湧入所帶來之垃圾問題,能否有效且迅速的解決,是非常重要之考慮因素。另外,水、電供應能力上,遊客之湧入,勢必增加大量之水電需求,因此應考量水電之供應是否足夠。而污水處理能力上,設置地區對污水處理、下水道的設施是否合乎標準及未來污水之處理能力。至於醫療設施充足性上,所謂醫療設施充足性係指設置地區醫療機構數量、分佈、設施之品質及醫護人員供給數量之充足性,以因應遊客萬一發生意外之處理能力,此為設置時應予考量因素。 在社會層面上,就治安條件配合度來說,新興賭場成功與否,取決於外來觀光客對於賭場是否有舒適及安全之感覺,賭場的經濟力強弱,主要繫於遊客之再返率,換言之若犯罪問題無法受到控制或是人們無法感到安全,那賭場將很難成功。有關勞動力來源之足夠性方面,當地勞動力資源所提供賭場及其週邊產業所需要之勞動力(如住宿、餐飲、運動、旅遊業等從業者)之配合度與充足性。是否能穩定並充分提供各種不同質量的勞動人口,為賭場設置考量之要因。 另外,週邊產業之配合性上,所謂週邊產業牽涉很廣,如旅館、餐廳、酒吧、交通、停車場、零售商、金融業、育樂業、遊憩資訊業等,此等週邊產業之配合性亦為賭場設置考量之評估範圍。至於民意層面上,自由開放的社會亦使得民眾自主意識提高,且民意等價,因此博奕業是否設置,須先正式徵求地方意見,一定要取得多數民眾同意才能設置,亦才會得民眾的支持。 縣府指出,近來媒體不斷報導「賭場」、「賽車」、「賽馬」等博奕性事業之開放,「只准在離島」、「只准發四張執照」、「先開放賽車、賽馬」等說法紛見諸媒體,或許選舉將屆,促使不斷加溫,但行政院目前並無正式之政策版本公布,據瞭解因涉及層面甚廣,尚需深入探討,方能進入評估階段。 金門縣政府後續經建規劃,縣發展定位為「國際觀光休閒島嶼」,於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列有進行邊境博奕業可行性評估,將於中央法規制定後,針對民意調查、經濟產業、觀光發展、交通運輸、水電資源、治安維護、回饋金分配、事業管理進行研究,目前正委託金門技術學院進行金門政策推動問卷,已將博奕產業納入問項,以初探民意走向。 縣府並指出,中央對博奕業開放與否,目前尚未形成政策,金門縣政府當予密切注意,對於金門縣應有權益當予力爭。其政策形成過程計有:一、形成共識。二、制定法規。三、通過立法。四、推動設置。四個步驟如果進行到第二階段,金門縣政府將進行下列事項: (一)為能促進民眾對於博奕業之瞭解,當透過論壇、座談會等加深認知,進而有共識之產生,使金門的未來發展由金門人自己選擇。(二)秉持嚴謹、客觀、公信的立場針對是否在金門縣設置博奕業進行諮詢,測定主流民意取向,作為施政之參據。(三)若主流民意認同是項產業之引入,將籌組推動小組,研擬配套措施,針對國外主要地區之博奕業之管理組織、執照特許制、甄選過程回饋方式、監測機制、治安防治、社會輔導等配套作為深入瞭解,綜理出適切之管理方案。(四)縣之綜合發展也將以此產業存在之情境,推估人口總量,據以作為未來住宅、教育、醫療、社福、水電、垃圾、交通等面向之評估與規劃。 縣府表示,金門縣位處離島,產業發展有先天之瓶頸,致使就業機會受到侷限,為突破地方產業發展瓶頸,遂有設置「觀光賭場」之研議,雖然中央尚未定案,但民間已有不同之意見,感謝金門縣議會拋下這項議題,縣府樂見各界透過理性之討論,民主表達的公眾參與模式,共同決定金門未來發展。

星期三, 4月 11, 2007

金門地籍清理將分兩個範疇

金門地籍清理將分兩個範疇 (轉載96.4.11金門日報)
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土地事關鄉親權益,一向是地區鄉親關注所在,尤其金門地區歷經長期軍管,更使問題糾結難解,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縣府表示,將爭取內政部於擬訂立相關施行細則時,考量地區特殊環境,賦與因地制宜之彈性機制,以協助鄉親,妥善處理衍生的土地問題。 談起地區的土地地籍相關問題,縣府表示,民國四十一年七月,福建省政府為推行土地改革,首重整理地籍,借調台灣省地政局測量訓練班第三期學員來金從事測量工作,民國四十二年八月由縣府及駐金部隊調用一百五十人從事三角點、圖根及戶地測量。民國四十二至四十四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由於當時地方鄉親普遍皆未受教育,總登記時其登記名義人部分以乳名、諧音、別名、死者名義、村名、社教推行委員會或宗親會等非法人團體辦理登記,另重劃區未實施地籍整理,以分配圖作為地籍圖、有冊無圖、有圖無冊、重複登記,造成權利人無統一編號及戶籍與地籍不符或不全等地籍清理的問題。 民國六十六年至七十八年因村莊地籍圖破損嚴重,比例尺變更等因素而實施村莊宅地重測,民國七十九至九十一年辦理農地重測十二年計畫。 民國八十三年增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制定公布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徵購、價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得申請購回其土地,卻因購回價格太高及申請期限太短,而導致民眾對政府有頗多微詞。 另外,最近華僑面臨因國籍關係須受土地法第十七、十八條限制及我駐外館處針對海外金門會館簽證或認證須主席親自到場問題等等,均屬地區地政業務嚴肅問題,亟需協助解決。 縣府表示,立法院於今年三月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值得大家關注,縣府指出,該條例主要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 依據該條例金門縣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記之地上權、共有人權利範圍不等於一及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類型。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九十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一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而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部分類型土地,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二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可於十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二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縣府指出,地籍清理條例通過後,地區可能面臨之問題,主要有: 一、金門係屬離島及實施戰地政務,為謀生計大部赴台或早期赴南洋居住,且地籍資料大部仍為民國四十三年總登記之資料,未經移轉或變更,又早期申請書件均未附身分文件,故登記簿無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及住址之記載,又當時各行政機關之資料大都未健全,故該條例第五條之查明及通知程序,恐未能達成法條預定之效能,且地政人員於審查程序對於登記名義人之認定更加困難。 二、金門為僑鄉,為數不少之登記名義人,早期為避戰亂等諸多因素,大都赴印尼、新加坡等各國,故而在土地取得方面,發生國籍及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衝突之問題;又因上開登記名義人定居國外,無法查知其現行身分資料,故未能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清查,除非繼承人主動申辦繼承,否則亦造成地籍資料不明確之情形。 縣府強調,為能達成該條例立法意旨之最大效能,除依規定程序進行外,將針對地方離島之特性,因地制宜,擴大通知層面及於台省及南洋各國之僑社,再輔以金門縣地籍整理自治條例以為因應,期能安全保障登記名義人之權益,也將積極爭取內政部於擬訂該條例施行細則時,能充分考量地區特殊環境,賦與因地制宜之彈性機制,以利處理。 另外,縣府也說,為協助金門縣籍華僑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辦理地區土地登記及繼承,已特別制定「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並自四月一日起啟動該身分認定機制。而為辦理身分認定事宜,也依「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設置「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由縣府民政局、鄉(鎮)公所、鄉(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民眾依「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提出身分認定程序,申請人須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之鄉(鎮)公所提出。 鄉(鎮)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除辦理相關文件初審,也應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確實身分,然後再報請縣府提審議小組審查,通過後,才據以核發證明書。

星期五, 3月 23, 2007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通過 給金門鄉親的建議

※建議:
為儘速獲得產權登記,保障權益,避免因等候華僑身分審查,而延誤登記時機,建議先以外國人名義繼承登記,其後再伺機申請華僑身分審查認定,以解除十年內必須移轉于本國人之限制。因為華僑多旅居海外,文件散失,舉證不易,苦苦等候華僑身分審查認定曠日費時,且若採認困難,不一定能通過審查,故認定身分較困難,不如先以外國人身分繼承登記,獲得產權保障後,再慢慢蒐集舉證文件,至少十年內是不須移轉的,若是早先就有繼承後移轉(例如買賣、贈與)之念者,更可不必拘泥於以華僑身分繼承,建議以外國人身分繼承登記可更快速獲得產權登記

星期四, 3月 22, 2007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有關金門華僑土地相關問題摘錄及意見)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有關金門華僑土地相關問題摘錄及意見)
立法院於96年3月2日下午順利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本條例主要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以日據時期會社、神明會或不動產質權等非法定名義或物權名稱辦理登記,而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 依據內政部初步統計,全國該類待清理土地約有23萬筆,長久以來,除造成土地權利人無法使用及處分土地,且影響國土整體利用及地籍資料正確性。本條例施行後,將由市縣政府進行全面清理,以解決民眾土地產權問題,並活絡土地交易,增加土地稅收及促進土地利用。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其中第(三)款與金門華僑相關密切):
(一)日據時期會社、組合名義登記。(非法定名義登記)
(二)神明會名義登記。(非法定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資料不全或不符。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1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
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市縣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2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可於10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2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問題解析:
金門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軍事管制、進出不易,早期部分金門華僑為避禍、經商、生活困苦、出外謀生等因素遠走他鄉(東南亞居多),又當時戶政、地政組織制度不健全,故土地總登記時,有以「乳名、諧音、別名、稱呼」等名義登記,故有姓名、戶籍住址等記載不全或不符等情形。亦有華僑為易于出走,頂替他人姓名出境,于國外登記之姓名、出生日期與金門戶籍登記不一之情形。
此地籍清理條例立法通過,將透過清查、公告、申請登記、標售、登記國有等程序,處理閒置土地,但配套措施之辦法尚未訂出,故于華僑申請登記時,若不能提出舉證「國外登記姓名、出生日期與金門戶籍記載姓名、出生日期」是同一人,或是根本無戶籍記載,仍有可能被駁回。
因年代久遠,祖父輩、父親輩、乃至兒、孫輩,偶有疏于傳承,文件散失,故多已舉證困難,加上主管機關採認文件不一(或根本不採認),申請登記更是困難重重。
手中持有金門土地權狀之金門華僑請特別注意,若是發現舊有土地權狀上沒有記載住址(例如:僅寫”僑”),或是土地權狀上之姓名與現在國外之姓名不符合,務必要馬上辦理住址更正及姓名更正。若有繼承登記尚未辦理者,請務必儘速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門縣政府已制定「金門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及「金門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希望能對華僑申請登記有所助益。



具體作為:
本人對於華僑土地權益爭取,不遺餘力,有感於以上所述之立法條文意旨緩不濟急,執行實施遙遙無期,且尚有執行困難,故另以書面意見提送金門縣政府參考,是否重視採納,端視政府施政成效,書面意見如下:


「金門地政局召開地政相關問題會議」書面意見 96.3.19
提案人:王彩旋地政士

提案:金門華僑身分認定相關辦法延宕多時,影響華僑權益。
說明:
一、金門華僑委託辦理祖遺土地繼承、贈與、買賣案,因金門有戶籍者,國內、外身分資料登記差異(例如出生日期不同、名字諧音等不同),地政局將案件暫留置原地,等待內政部核備相關辦法。
二、本人所送華僑繼承案件,經地政局審查數月仍無結果,近日多位華僑紛紛來電表示關切,本人已為貴局說明原委,惟為避免華僑誤認為地政局延宕處理時效,致使華僑權益受損,應儘速處理結案。
三、所送案件均為「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2006.8.3公布、2007.1.22公告)」及「審議辦法(2007.1.19公告)」通過核備前(據悉內政部2007.3.16核備)送件,理應依核備實施前之流程審查核判,現已延宕近半年無法結案,實施辦法亦未知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預判設置審議小組、召集基層講習至實際實施,仍需一段時間落實,緩不濟急。
辦法:
一、建議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區分送件時間點分案辦理,以加速處理。
二、2007.3.16核備日之後所送案件,依內政部核備之條例、辦法審查辦理。
三、2007.3.16核備日之前所送案件,仍依內政部96.6.13台內戶字第0950085504號會議記錄決議辦理:【即戰地政務終止前已依法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應可認定其為我國國人,如查明繼承人為登記名義人之子女屬實,且經查詢「未經許可喪失本國國籍」證明後,該繼承人得認定其具有我國國籍】,由地政局逕行核判,准予登記。以避免案件延宕多日,華僑權益受損,誤認地政局延宕疏失。

星期日, 1月 07, 2007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中七劃段、金城鎮北一劃段、城段(民生路以北、民權路以東),辦理重測

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縣府公告 (引用金門日報2007.1.7新聞)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經公告九十六年度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以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 這項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三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及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測重字第0950700298號函核定金門縣金湖鎮、金城鎮等地籍圖重測範圍。金門縣政府並公告九十六年度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有關公告事項為: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中七劃段、金城鎮北一劃段、城段(民生路以北、民權路以東),因斯時採用圖解法測量辦理重測,至今圖紙伸縮、圖根遺失、土地分割頻繁,致使用困難,削弱地籍圖功能,為確保地籍之完整,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奉核定列為九十六年度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不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施測。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戶籍身分及繼承或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1、死亡未及辦理繼承登記者。2、未成年者。3、禁治產者。4、其他。 而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定;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派員到場指界。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測量標(覘標、標石、標樁、標架、標柱、標桿、標旗、標尺、燈標等)應妥為保護,如有毀損或移動者,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予以處罰或責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