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4月 11, 2007

金門地籍清理將分兩個範疇

金門地籍清理將分兩個範疇 (轉載96.4.11金門日報)
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土地事關鄉親權益,一向是地區鄉親關注所在,尤其金門地區歷經長期軍管,更使問題糾結難解,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縣府表示,將爭取內政部於擬訂立相關施行細則時,考量地區特殊環境,賦與因地制宜之彈性機制,以協助鄉親,妥善處理衍生的土地問題。 談起地區的土地地籍相關問題,縣府表示,民國四十一年七月,福建省政府為推行土地改革,首重整理地籍,借調台灣省地政局測量訓練班第三期學員來金從事測量工作,民國四十二年八月由縣府及駐金部隊調用一百五十人從事三角點、圖根及戶地測量。民國四十二至四十四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由於當時地方鄉親普遍皆未受教育,總登記時其登記名義人部分以乳名、諧音、別名、死者名義、村名、社教推行委員會或宗親會等非法人團體辦理登記,另重劃區未實施地籍整理,以分配圖作為地籍圖、有冊無圖、有圖無冊、重複登記,造成權利人無統一編號及戶籍與地籍不符或不全等地籍清理的問題。 民國六十六年至七十八年因村莊地籍圖破損嚴重,比例尺變更等因素而實施村莊宅地重測,民國七十九至九十一年辦理農地重測十二年計畫。 民國八十三年增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制定公布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徵購、價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得申請購回其土地,卻因購回價格太高及申請期限太短,而導致民眾對政府有頗多微詞。 另外,最近華僑面臨因國籍關係須受土地法第十七、十八條限制及我駐外館處針對海外金門會館簽證或認證須主席親自到場問題等等,均屬地區地政業務嚴肅問題,亟需協助解決。 縣府表示,立法院於今年三月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值得大家關注,縣府指出,該條例主要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 依據該條例金門縣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記之地上權、共有人權利範圍不等於一及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類型。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九十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一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而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部分類型土地,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二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可於十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二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縣府指出,地籍清理條例通過後,地區可能面臨之問題,主要有: 一、金門係屬離島及實施戰地政務,為謀生計大部赴台或早期赴南洋居住,且地籍資料大部仍為民國四十三年總登記之資料,未經移轉或變更,又早期申請書件均未附身分文件,故登記簿無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及住址之記載,又當時各行政機關之資料大都未健全,故該條例第五條之查明及通知程序,恐未能達成法條預定之效能,且地政人員於審查程序對於登記名義人之認定更加困難。 二、金門為僑鄉,為數不少之登記名義人,早期為避戰亂等諸多因素,大都赴印尼、新加坡等各國,故而在土地取得方面,發生國籍及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衝突之問題;又因上開登記名義人定居國外,無法查知其現行身分資料,故未能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清查,除非繼承人主動申辦繼承,否則亦造成地籍資料不明確之情形。 縣府強調,為能達成該條例立法意旨之最大效能,除依規定程序進行外,將針對地方離島之特性,因地制宜,擴大通知層面及於台省及南洋各國之僑社,再輔以金門縣地籍整理自治條例以為因應,期能安全保障登記名義人之權益,也將積極爭取內政部於擬訂該條例施行細則時,能充分考量地區特殊環境,賦與因地制宜之彈性機制,以利處理。 另外,縣府也說,為協助金門縣籍華僑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辦理地區土地登記及繼承,已特別制定「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並自四月一日起啟動該身分認定機制。而為辦理身分認定事宜,也依「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設置「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由縣府民政局、鄉(鎮)公所、鄉(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民眾依「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提出身分認定程序,申請人須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之鄉(鎮)公所提出。 鄉(鎮)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除辦理相關文件初審,也應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確實身分,然後再報請縣府提審議小組審查,通過後,才據以核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