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2月 24, 2008

金門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修正

金門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經修正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經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金門縣政府為審查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核准使用之各項設施案件,特訂定「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指出,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許可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依「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建設局指出,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並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其中現有巷道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應以連接計畫道路者為限。而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道路邊界線隔有道路附屬綠帶,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或基地臨街面線綠帶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而前項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或私人開闢,其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興闢部分自申請基地中心兩側各達三十公尺以上,並經金門縣政府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就交通安全審核同意者。而有關道路寬度之認定係指都市計畫圖上寬度或實際已興闢道路,包含人行道、側溝、分隔島之全部寬度。  

    建設局指出,依「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一)農地重劃區。(二)重要林業資源地區。(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四)自然生態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六)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金門縣政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至於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基地開發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之平均坡度定義計算。申請基地座落於山坡地範圍內需整地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水土保持主管單位之核可。  

    而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項相關設施,如經主管單位認定確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者,得同意分案申請設置。且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仍不得逾一公頃。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核准之申請案,不在此限。  

    而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及相關審查表之規定。至於這項要點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符合前開各點規定者,由金門縣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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