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4月 06, 2009

金門縣政府發布實施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

獎助歷史建築修復縣府發布辦法
2009-04-06
發佈單位:金門日報社
記者 蔡家蓁/金城 報導
金門縣政府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鼓勵居民參與歷史建築修復,特訂定「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並正式發布實施,補助最高上限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而接受金門縣政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放參觀。 金門縣政府經發布實施的「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文化局。 根據辦法規範,金門縣已登錄公告且未申請其他修復獎助之歷史建築,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並依建築之形制與規模,訂定三個等級,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在傳統合院類方面,包括二落單護龍(或凸規)、一落四木舉雙護龍(或凸規)、三落、二落二護龍(或凸規)、六路大厝或更大規模形制傳統建築物等。在洋樓類(含番仔厝)方面,建築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含附屬建築)。二、第二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在傳統合院類方面,包括二落、三蓋廊、一落四木舉護龍(或凸規)等。在洋樓類(含番仔厝)方面,建築面積逾八十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物(含附屬建築)。三、第三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在傳統合院類方面,包括大厝身(一條龍)、單伸手、一落二木舉、一落四木舉、一落二木舉單護龍(或單凸規)或其他小規模形制建築物等。在洋樓類(含番仔厝)方面,建築面積八十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物(含附屬建築)。前項各等級之補助,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其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子項目之補助上限比例如下:一、屋頂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的二分之一。二、外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四分之一。三、地坪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六分之一。四、其他部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十二分之一。無法列入上述建築形制或特殊情形者,由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就個案依第一項各等級審議補助之。 而依本辦法申請修復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金門縣政府審查:一、審查表。二、申請書。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五、地籍圖謄本。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有代管人時代管人切結書(自用者免附)。七、切結書。八、歷史資料表。九、修復計畫書【目前屋況、建築物位置圖、平、立、剖面圖、細部照片、細部大樣、工程修復設計圖、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工程估價單暨核算表、修復期程、舊有房屋證明、匠師名冊】。申請第一級歷史建築者,需經所有權人同意設定一定期限地上權予縣府使用管理,得向縣府申請交由縣府予以修復;並按縣府修復之決算金額設定地上權年限;歷史建築基地係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十五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 歷史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非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三十年。為辦理本辦法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金門縣政府設「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其組成另以設置要點定之。申請案件由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依據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議原則審查之。前項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議原則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  至於申請獎助案件經金門縣政府審查核可後,發給「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申請人應依契約規範履約,並於工程期間接受管理機關查核,竣工後應檢具工作報告書(施工過程紀錄、詳細竣工照片等含電子檔)、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獎助證明書等資料,向金門縣政府請領獎助金。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金門縣政府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修復事項者,金門縣政府得解除其獎助資格並收回已核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得依法求償並強制執行。而本辦法之獎助經費及件數,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接受金門縣政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放參觀。 有意申請修復者,可逕洽金門縣文化局文化資產課,電話:082-328638,或至金門縣文化局網站下載申請資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