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3月 23, 2007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通過 給金門鄉親的建議

※建議:
為儘速獲得產權登記,保障權益,避免因等候華僑身分審查,而延誤登記時機,建議先以外國人名義繼承登記,其後再伺機申請華僑身分審查認定,以解除十年內必須移轉于本國人之限制。因為華僑多旅居海外,文件散失,舉證不易,苦苦等候華僑身分審查認定曠日費時,且若採認困難,不一定能通過審查,故認定身分較困難,不如先以外國人身分繼承登記,獲得產權保障後,再慢慢蒐集舉證文件,至少十年內是不須移轉的,若是早先就有繼承後移轉(例如買賣、贈與)之念者,更可不必拘泥於以華僑身分繼承,建議以外國人身分繼承登記可更快速獲得產權登記

星期四, 3月 22, 2007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有關金門華僑土地相關問題摘錄及意見)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有關金門華僑土地相關問題摘錄及意見)
立法院於96年3月2日下午順利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本條例主要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以日據時期會社、神明會或不動產質權等非法定名義或物權名稱辦理登記,而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 依據內政部初步統計,全國該類待清理土地約有23萬筆,長久以來,除造成土地權利人無法使用及處分土地,且影響國土整體利用及地籍資料正確性。本條例施行後,將由市縣政府進行全面清理,以解決民眾土地產權問題,並活絡土地交易,增加土地稅收及促進土地利用。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其中第(三)款與金門華僑相關密切):
(一)日據時期會社、組合名義登記。(非法定名義登記)
(二)神明會名義登記。(非法定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資料不全或不符。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1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
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市縣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2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可於10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2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問題解析:
金門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軍事管制、進出不易,早期部分金門華僑為避禍、經商、生活困苦、出外謀生等因素遠走他鄉(東南亞居多),又當時戶政、地政組織制度不健全,故土地總登記時,有以「乳名、諧音、別名、稱呼」等名義登記,故有姓名、戶籍住址等記載不全或不符等情形。亦有華僑為易于出走,頂替他人姓名出境,于國外登記之姓名、出生日期與金門戶籍登記不一之情形。
此地籍清理條例立法通過,將透過清查、公告、申請登記、標售、登記國有等程序,處理閒置土地,但配套措施之辦法尚未訂出,故于華僑申請登記時,若不能提出舉證「國外登記姓名、出生日期與金門戶籍記載姓名、出生日期」是同一人,或是根本無戶籍記載,仍有可能被駁回。
因年代久遠,祖父輩、父親輩、乃至兒、孫輩,偶有疏于傳承,文件散失,故多已舉證困難,加上主管機關採認文件不一(或根本不採認),申請登記更是困難重重。
手中持有金門土地權狀之金門華僑請特別注意,若是發現舊有土地權狀上沒有記載住址(例如:僅寫”僑”),或是土地權狀上之姓名與現在國外之姓名不符合,務必要馬上辦理住址更正及姓名更正。若有繼承登記尚未辦理者,請務必儘速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門縣政府已制定「金門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及「金門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希望能對華僑申請登記有所助益。



具體作為:
本人對於華僑土地權益爭取,不遺餘力,有感於以上所述之立法條文意旨緩不濟急,執行實施遙遙無期,且尚有執行困難,故另以書面意見提送金門縣政府參考,是否重視採納,端視政府施政成效,書面意見如下:


「金門地政局召開地政相關問題會議」書面意見 96.3.19
提案人:王彩旋地政士

提案:金門華僑身分認定相關辦法延宕多時,影響華僑權益。
說明:
一、金門華僑委託辦理祖遺土地繼承、贈與、買賣案,因金門有戶籍者,國內、外身分資料登記差異(例如出生日期不同、名字諧音等不同),地政局將案件暫留置原地,等待內政部核備相關辦法。
二、本人所送華僑繼承案件,經地政局審查數月仍無結果,近日多位華僑紛紛來電表示關切,本人已為貴局說明原委,惟為避免華僑誤認為地政局延宕處理時效,致使華僑權益受損,應儘速處理結案。
三、所送案件均為「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2006.8.3公布、2007.1.22公告)」及「審議辦法(2007.1.19公告)」通過核備前(據悉內政部2007.3.16核備)送件,理應依核備實施前之流程審查核判,現已延宕近半年無法結案,實施辦法亦未知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預判設置審議小組、召集基層講習至實際實施,仍需一段時間落實,緩不濟急。
辦法:
一、建議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區分送件時間點分案辦理,以加速處理。
二、2007.3.16核備日之後所送案件,依內政部核備之條例、辦法審查辦理。
三、2007.3.16核備日之前所送案件,仍依內政部96.6.13台內戶字第0950085504號會議記錄決議辦理:【即戰地政務終止前已依法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應可認定其為我國國人,如查明繼承人為登記名義人之子女屬實,且經查詢「未經許可喪失本國國籍」證明後,該繼承人得認定其具有我國國籍】,由地政局逕行核判,准予登記。以避免案件延宕多日,華僑權益受損,誤認地政局延宕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