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0月 03, 2008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回復有關文書認證問題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回復如下:
王小姐,您好:
文件驗證說明如下: 1. 出生證明及死亡證明:原文件之影本先經馬國外交部驗證再連同中文譯本由本處複驗。 2. 授權書:本人?同護照來處填寫並於承辦官員面前簽名。 3. 法院宣誓文件:先經馬國外交部驗證後再由本處複驗。 4. 凡係馬來文之原件,皆須翻譯中文。可自行翻譯;不須經馬國外交部,本處驗證即可。 另有關各項文件驗證之說明,可上www.tiam.com.my網站查詢。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2008.10.3

星期三, 10月 01, 2008

從星洲返鄉定居老阿嬤的故事

從星洲返鄉定居老阿嬤多虧政府幫助
記者許加泰/專訪報導 轉載自金門日報97.10.1
在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的協助下,從新加坡僑居地返回金門老家的現年九十五歲高齡老太太鄭李琛,終於取得中華民國的身分證,可以安心的在金門安渡晚年生活。昨日,來金視察的簡次長也專程前往北門探望鄭李琛老太太,鄭家子孫滿懷感激之情的感謝簡次長的幫忙,一圓老阿嬤的落葉歸鄉夢。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由移民署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等人陪同,於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專程前往金城北門鄭家探望鄭李琛老太太,受到鄭家人的熱忱歡迎和感謝。老阿嬤還特別梳洗一番,來迎接貴客的臨門。 簡次長親切的問候老阿嬤,還帶來水果,祝福老阿嬤身體老康健。簡次長的到訪,讓鄭李琛阿嬤收到最珍貴的重陽節禮物。 鄭家人的感激之情更是溢於言表,感謝簡次長的協助認證,也感謝前立委吳成典、移民署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縣府秘書周浯斌等人,這一年來的大力居中幫忙,才能讓老阿嬤順利落籍金門老家。 鄭火源說,早年金門的艱困環境,謀生不易,父親只得離鄉背井「落番」討生活,賺取辛苦的勞力錢,寄回金門家鄉,來養兒育女,母親留在金門家鄉來照顧孩子,他是老大,在他娶了媳婦後,母親就帶著三弟離開金門,遠赴新加坡和父親團聚。 鄭火源說,他的兄弟有五人,早年,二弟和他居住在金門,三弟和五弟及父母親居住在新加坡,四弟由親戚領養,居住在台灣。目前,他的二弟和三弟已過世。 鄭火源說,早年,他的父親多次帶著母親和新加坡的親人回到金門探親,始終愛的還是金門的老家,他的父親也選擇在金門落葉歸根,家人也依父親生前的遺願,安葬在金門故鄉。 這幾年,他的母親隨著年紀的增長,思鄉之情更加濃烈,一直要回金門的老家,新加坡的親人也順著母親的心意,於去年讓母親回到金門定居。 他說,金門的親人心知母親打算不回新加坡了,但又礙於新加坡探親居留期限的法令規定,唯有讓母親取得合法的金門戶籍,才能安心的定居下來,於是他積極的奔走,找上戶政等單位幫忙,但卻因母親早年在金門的戶籍資料,不管是名字、出生年月日和年齡,都和新加坡的戶籍資料不相符,遇到了棘手的麻煩問題,讓他憂心不已。他說,母親早年的金門戶籍資料是鄭李氏琛、民國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出生,新加坡護照是鄭李珍,個人的基本資料不相符,戶政單位是無法過關。 鄭火源的女兒鄭淑芳心疼祖母和父親為了戶籍問題,而煩惱不已,她接手來繼續努力辦理各項手續。鄭淑芳說,為了證明祖母鄭李琛和父親鄭火源是母子的血緣關係,甚至透由金城衛生所護士的幫忙,為祖母和父親抽血,並快捷寄到台大醫院做DNA的檢驗,報告出爐證明是兩人有血緣的關係,讓家人歡喜有了DNA的檢驗報告,祖母要取得中華民國的身分證,應該是沒有問題。她說,由於祖母護照是英文的名字,因此,DNA的檢驗報告書所記錄的祖母名字也如同護照的英文名字,而不是中文名字鄭李琛。儘管遭遇了問題,家人為了一圓祖母落葉歸鄉的心願,並不氣餒的繼續努力來尋求解套的辦法。 鄭淑芳十分感謝移民署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能以專案方式來呈報內政部,家人也檢附相關的証明文件資料,期待主管戶政業務的內政部能夠核准「過關」。 鄭淑芳說,家人很幸運的遇到貴人的幫忙,到了最重要的關卡,在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的幫忙下,核准了,阿嬤可以領到中華民國的身分證,如願的在金門老家安養下來,一年多的努力,總算有結果。她說,簡次長送給她家人是相當珍貴的禮物,家人是充滿感激之情。 她說,家人獲悉簡次長要來金門視察,還要到家中探望祖母,家人是充滿期待,高興能有機會當面向簡次長表達謝意。鄭淑芳說,早年金門的特殊環境,迫使許多鄉親如同她的祖父母一樣,離鄉背井到異地工作,當年戶籍資料的不健全,教育程度又不高,致使衍生許多戶籍資料的問題,鄉僑遇到家鄉的戶籍和僑居地的戶籍不相符問題,致使鄉僑無法如願回籍金門,定居下來,她盼望在政府相關單位的協助下,這些想要落葉歸鄉的僑親,能和她的祖母一樣一圓回鄉夢。

星期五, 9月 19, 2008

有關菲律賓華僑辦理文書認證問題

寄信者:駐菲律賓代表處
收信者:remay.land@msa.hinet.net
副本收信者:無
附件: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菲領(97)字第09700432號
王彩旋小姐:
您好,本(97)年6月26日致本處電子郵件敬悉。茲就來信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ㄧ、本處辦理文書驗證之類別甚多,申請人應備之文件因驗證之文書類別而異,只要申請人依規定備齊必要文件,本處即予辦理文書驗證,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來信所詢各項文書驗證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1. 出生證明:向菲律賓國家統計局(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 NSO)申請出生證明,並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2. 死亡證明:向NSO申請死亡證明,並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3. 授權書:本處備有授權書表格,請授權人攜護照正本至本處填寫並親簽。
4. 金門會館證明書:金門會館負責人須親簽並加蓋館章,並請提供金門會館之社團登記證明影本。
5. 姓名更改證明:(1)倘申請人在台設有戶籍,請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2)倘申請人在台無戶籍,則需提具原姓名與更改後姓名同屬ㄧ人之相關證明。
6. 法院宣誓書:須先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7. 以上各項文件驗證之申請人均須提供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各該菲國文件是否需翻譯成中文,由我國內要證機關決定。如須驗證中譯本,應連同各驗證機關證明一併翻譯,文件可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協助翻譯。

三、倘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63)2-8876688分機110或135詢問。
以上回覆,敬請 參處。
駐菲律賓代表處領務組 敬啟

新加坡華橋詢問有關以前獲得華僑身份證明書是很容易的,為何現在如此困難及繁雜?

回復新加坡華橋詢問有關以前獲得華僑身份證明書是很容易的,為何現在如此困難及繁雜?

這幾年法規變化很大,您有所不知,以前您在新加坡台北代表處可以申請「華裔證明」,由新加坡台北代表處直接核發給您,我再將您給我的「華裔證明」去向台灣的「僑務委員會」申請換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所以手續較方便。其後因為我國外交部發現,由新加坡台北代表處直接核發「華裔證明」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規定新加坡台北代表處不可以再核發「華裔證明」,而台灣的僑務委員會也認為:『華僑在海外登記之生日與金門戶籍登記之生日不一樣(報錯生日),有的華僑在海外登記姓名與金門登記之姓名也不一樣(買別人的身分出洋),有的華僑有好幾個名子,或是在金門根本沒有戶籍登記,根本無法確認是同一個人』,所以也不願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故有一段時間(約三年)所有華僑都無法拿到華僑身分證明書,華僑所有土地案件都不能辦理。
經過本人及金門地政士向金門縣政府、立法委員陳情,再向台灣內政部、外交部陳情,各機關單位協商後都不敢、也不願核發證明,最後由金門縣政府表示願意承擔審查、認定、核發責任,並成立審查委員會。所以現在必須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華僑身分證認定,經過訪查、審查、認定後才能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只有金門華僑可以申請)。
王彩旋書于2008.9.19

星期一, 8月 25, 2008

馬總統視察金門建設釋出多項利多



轉載2008.8.25金門日報
記者陳榮昌/綜合報導
總統馬英九就職後,昨日首度來金,除主持八二三戰役五十周年紀念大會、公祭儀式,也率領行政院長劉兆玄及各部會首長,在金門縣長李炷烽、議長謝宜璋、立委陳福海陪同下,視察金門地方建設。 總統馬英九於昨日上午九時前往擎天廳,主持八二三戰役五十周年紀念大會,出席大會的包括:行政院長劉兆玄、行政院秘書長兼福建省政府主席薛香川、各部會首長、國防部長陳肇敏、軍方首長、金門縣長李炷烽、議長謝宜璋、立委陳福海、連江縣長陳雪生、立委曹原彰、蔣孝嚴、林郁芳、前行政院長郝柏村、八二三參戰官兵代表、陣亡烈士遺族代表、美軍協防官兵代表、旅台金門同鄉會代表、金門各界代表等多人。 馬英九以「從殺戮戰場到和平廣場」為題發表談話。他表示,無法改變八二三砲戰的歷史,但可以創造和平的未來,唯有如此,這些軍民同胞的犧牲才有價值,未來應該努力讓金門從二十世紀的兩岸「殺戮戰場」,蛻變成為二十一世紀台海的「和平廣場」。  除為兩岸政策定調外,馬英九也釋出多項對金門的利多政策宣示。為促進金門發展,便利大陸人民到金馬觀光旅遊,政府未來將採取落地簽證或多次入境簽證的方式,而金廈通水以及建築金廈大橋的構想,也都可以討論評估,這項評估工作年底應可完成。至於金門發展的願景,馬英九指出,未來金門與廈門,這兩門將是兩岸「和解之門」、「和平之門」、與「合作之門」。 下午馬英九一行人則展開金門地方視察行程,分別前往金沙金嶝大橋預訂地、水頭碼頭、金門尚義機場等處,並赴金門縣政府,聽取金門各界建言。 馬英九首先在西園海邊聽取金門縣政府所作「金嶝大橋」興建工程可行性研究簡報,受到民眾的熱烈歡迎,不少民眾特別趕赴現場,為的就是一睹小馬哥的真面目,並當面致意,表達支持。 金門縣政府推動興建的「金嶝大橋」,目的希望藉此加強與廈門經濟區聯繫,促進發展,規劃的三條路線中,建議路線為金門五龍山連接廈門的大嶝,全長八點六公里,經費預估新台幣一百零一億元;縣長李炷烽認為,興建「金嶝大橋」所表達的政治善意非金錢可以形容,它是兩岸合作的具體展現,他也說,金酒每年所交的稅相當多,如果能專款專用,興建經費不會有問題。 針對金門地方希望興建連接中國大陸廈門的「金嶝大橋」,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興建金嶝大橋可以納入評估、考量的計畫,金門縣政府先進行可行性研究是對的,但何時推動,取決於兩岸關係未來發展,還要考慮更廣,包括對岸廈門未來發展,因牽涉複雜,必須整體考量,一步一步推動。 總統馬英九指出,基本上他採開放態度,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年底前完成評估報告後,再做政策決定。他贊成劉兆玄的看法,建橋評估一定要考量金門本身需求,也不能忽略對岸廈門發展規劃,從歷史發展脈絡,金門和廈門形成生活圈,不管喜歡或不喜歡,已經是不可避免現象,但在過程中如何使台灣和金門獲得最大效益為考量的重點。 馬英九強調,評估規劃興建「金嶝大橋」,首先要以金門為主、要對人民有利,其次是要考慮到廈門的發展計畫,同時也要考量到兩岸直航帶來影響,連同小金門也要興建跨海大橋、財源等相關資料齊全後一併考量,決策就比較容易。 稍後,馬英九也到金城城隍廟上香,並前往水頭碼頭視察小三通作業與設備情形,視察水頭碼頭後,又到縣府舉行座談,聽取地方建言,然後趕赴尚義機場視察,於傍晚搭機返台。

星期四, 8月 07, 2008

外國人持有效證件小三通嘛也通


外國人持有效證件小三通嘛也通      轉載自2008.8.3金門日報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擴大小三通自六月十九日啟動,除台灣地區人民持護照都適用外,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護照,港澳地區持有效入出境許可證也適用,然而大多數國內外民眾不是很了解,因此,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特別加強宣傳週知。  

    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指出,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通過並實施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由於部分旅外鄉僑還不明瞭相關辦法,縣府並特別呼籲僑界金門鄉親或朋友,只要事先將相關簽證辦好,個人就可自由經金馬進出國境,省時省錢又方便,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逕洽移民署或縣府交通旅遊局。  

    縣府交通旅遊局說明,根據六月十九日通過的「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持有效期未屆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持憑查驗許可入出至有效期屆滿時止。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也就是說,台灣地區居民持護照;外國人持有效簽證證件(若屬免簽證期限範圍,依免簽證規定自由進出;若超出期限範圍者,需要事先辦理簽證);港澳居民辦理「短期停留證」,就可自由進出金門馬祖到台灣,或由台灣經金馬進出國境。  

    交通旅遊局指出,台灣對外國人、港澳居民申請進出國境之規定上,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而港、澳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現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規定: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簽證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外國人入境簽證分為:免簽證、落地簽證、持外交及公務護照免簽證。現行金門口岸受理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不適用申請落地簽者。  

    而可免簽證進入台灣之國家,有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冰島、義大利、日本、韓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英國、美國。免簽證停留期限,除日本為九十天,其餘均為三十天。  

    而在金門口岸受理應備要件:一、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日本護照效期應有三個月以上(僅限正式護照,不包含緊急、臨時或其他非正式護照)。二、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三、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至於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持日本護照入境者為90天;持其他國家護照者為30天。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縣府交通旅遊局指出,持外交及公務護照免簽證進入台灣之國家,則有多明尼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巴拉圭、聖克里斯多福、聖文森、貝里斯、宏都拉斯,免簽證效期,均九十天。而金門口岸受理上,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者。限制條件:不適用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視為外國人者。  

    至於可辦理落地簽入境之國家,有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Slovak)等三國國民,適用免簽證暨落地簽證來台國家之國民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月以上者。以及所持護照不足六個月之美籍人士,落地簽效期三十天。(只是,目前金門口岸尚不受理)。金門口岸受理已辦妥簽證者。  

    有關中華民國停留簽證須知方面,適用對象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應備文件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簽證效期,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而外籍人士來台觀光申請停留簽證手續上,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而外籍人士來台探親申請停留簽證手續上,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則應參閱相關說明。  

    而港、澳居民入境台灣前應先辦理短期停留或臨時入境停留。目前金門口岸受理持短期停留證入境,不受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金門口岸受理持短期停留證入境,為方便能多次入出金、廈,建議申請多次入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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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06, 2008

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通過並實施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由於部分旅外鄉僑還不明瞭相關辦法,縣府昨日特別呼籲僑界金門鄉親或朋友,只要事先將相關簽證辦好,個人就可自由經金馬進出國境,省時省錢又方便,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逕洽移民署或縣府交通旅遊局。

擴大小三通海外鄉僑權利莫忽視了 轉載自2008.7.30金門日報
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通過並實施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由於部分旅外鄉僑還不明瞭相關辦法,縣府昨日特別呼籲僑界金門鄉親或朋友,只要事先將相關簽證辦好,個人就可自由經金馬進出國境,省時省錢又方便,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逕洽移民署或縣府交通旅遊局。 縣府交通旅遊局說明,根據六月十九日通過的「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持有效期未屆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持憑查驗許可入出至有效期屆滿時止。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也就是說,台灣地區居民持護照;外國人持有效簽證證件(若屬免簽證期限範圍,依免簽證規定自由進出;若超出期限範圍者,需要事先辦理簽證);港澳居民辦理「短期停留證」,就可自由進出金門馬祖到台灣,或由台灣經金馬進出國境。 據瞭解,由於宣導不足,導致許多旅外鄉僑對相關修正規定不明瞭,金門旅新僑領黃祖耀就因此寫信給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代表郭時南,副本轉寄縣長李炷烽,要求擴大開放。 黃祖耀指出,從六月下旬台灣允許本島人民自由進出金門,到七月兩岸周末包機直航,以及大陸民眾赴台觀光旅遊常態化,三通目標無疑向前邁進一大步。今年四月下旬,新加坡金門會館組團首次經水路自廈門回返金門省親,快捷又便利,是海外僑胞往返家鄉的另一蹊徑。 不過,黃祖耀認為,台灣有關當局只允許海外僑胞組團經廈門水路回返金門,實有商榷的必要,應可擴大到個體散戶,特別是台灣本土人民可以自由進出金門的條例實施後,一票難求,允准海外個體僑胞從廈門進出金門,應有助於改善從台灣飛往金門機票難求的窘境,並推動金門走向國際化。他也建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批閱的時間,若能縮短至一個月內,會更方便申請的金門鄉親安排計畫行程。 縣府表示,在接獲黃祖耀來信後,已立即將其意見向陸委會反映,陸委會也函請外交部,通知駐外單位,希望進行政策宣導,讓更多人瞭解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及相關修正條文,業已通過並實施,以協助更多僑胞由金門進出國境。

星期四, 3月 06, 2008

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之新規定_解析

基於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本國(台灣)原僅同意新加坡人取得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低於六樓以下之建築物本來是不准許擁有的,先與敘明,以作為前後比較。 現在有較寬鬆的新規定了,內政部95.12.8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釋重點摘要如下:
一、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取得下列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並于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三、上列以外之土地,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同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本筆土地應於○年○月○日前移轉與本國人,逾期辦理公開標受」,逾期未移轉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由以上規定分析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之金門華僑,擁有坐落於金門之祖產,多屬田、旱地目之農地、建地、鄉村住宅區,故受第三條所規範。
二、第三條所述除了可繼承取得外,尚可因遺贈取得,就是說也可以用遺囑贈與方式取得(遺贈:遺囑人在遺囑中指明將某部分遺產贈與特定人,不一定是自家親人,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且可以擁有10年,不但放寬取得方式,亦延長擁有時限。
三、第三條所述10年內移轉,此移轉(包含買賣、贈與移轉)。四、結論:以新加坡人(即無法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外國人)身分繼承取得金門祖產,或遺贈取得金門土地、房屋所有權,可擁有10年,超過10年未移轉,就移交國產局公開標售。

星期日, 2月 24, 2008

金門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修正

金門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經修正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經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金門縣政府為審查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核准使用之各項設施案件,特訂定「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指出,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許可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依「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建設局指出,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並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其中現有巷道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應以連接計畫道路者為限。而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道路邊界線隔有道路附屬綠帶,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或基地臨街面線綠帶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而前項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或私人開闢,其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興闢部分自申請基地中心兩側各達三十公尺以上,並經金門縣政府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就交通安全審核同意者。而有關道路寬度之認定係指都市計畫圖上寬度或實際已興闢道路,包含人行道、側溝、分隔島之全部寬度。  

    建設局指出,依「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一)農地重劃區。(二)重要林業資源地區。(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四)自然生態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六)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金門縣政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至於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基地開發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之平均坡度定義計算。申請基地座落於山坡地範圍內需整地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水土保持主管單位之核可。  

    而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項相關設施,如經主管單位認定確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者,得同意分案申請設置。且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仍不得逾一公頃。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核准之申請案,不在此限。  

    而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及相關審查表之規定。至於這項要點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符合前開各點規定者,由金門縣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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