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信者:駐菲律賓代表處
收信者:remay.land@msa.hinet.net
副本收信者:無
附件: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菲領(97)字第09700432號
王彩旋小姐:
您好,本(97)年6月26日致本處電子郵件敬悉。茲就來信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ㄧ、本處辦理文書驗證之類別甚多,申請人應備之文件因驗證之文書類別而異,只要申請人依規定備齊必要文件,本處即予辦理文書驗證,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來信所詢各項文書驗證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1. 出生證明:向菲律賓國家統計局(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 NSO)申請出生證明,並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2. 死亡證明:向NSO申請死亡證明,並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3. 授權書:本處備有授權書表格,請授權人攜護照正本至本處填寫並親簽。
4. 金門會館證明書:金門會館負責人須親簽並加蓋館章,並請提供金門會館之社團登記證明影本。
5. 姓名更改證明:(1)倘申請人在台設有戶籍,請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2)倘申請人在台無戶籍,則需提具原姓名與更改後姓名同屬ㄧ人之相關證明。
6. 法院宣誓書:須先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7. 以上各項文件驗證之申請人均須提供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各該菲國文件是否需翻譯成中文,由我國內要證機關決定。如須驗證中譯本,應連同各驗證機關證明一併翻譯,文件可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協助翻譯。
三、倘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63)2-8876688分機110或135詢問。
以上回覆,敬請 參處。
駐菲律賓代表處領務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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