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4月 21, 2007

觀光賭場利弊分析縣府評估報告出爐

觀光賭場利弊分析縣府評估報告出爐 (轉載於金門日報2007.4.21)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針對離島是否設置觀光賭場議題,日前在金門縣議會第四屆第六次臨時會提出金門縣設置觀光賭場之利弊分析及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樂見各界透過理性之討論,民主表達的公眾參與模式,共同決定金門未來發展。 金門縣設置觀光賭場之利弊分析及可行性評估報告,由金門縣政府研考室主任陳朝金提報。 縣府指出,「博奕業」開放與否,近年來政府、學界、民代等各階層時有討論、研究或建議,隨著議題炒作,將「觀光」與「賭博」原屬不相干之二件事,包裝成「博奕性觀光事業」,其目的不外乎企圖藉著博奕業的設置,希望能「化解賭風猖獗的問題」,又可「解決政府財政赤字的難題」,以及「創造就業機會」;但相對也有論者認為會讓國家社會付出各種有形、無形的成本,也對治安等帶來負面衝擊,是以目前仍存在「輸贏未定」,茲以大選將屆,媒體對於是否開放博奕,不乏報導,是而有縣市希望「先賭為快」,而各有表態。 縣府並以評估需涵蓋相關問題之蒐集、意見之徵詢、法令之規範、資料之分析,應投入人力、物力、時間方能有所產出,謹就這項議題之評估過程中所涉相關因素與主客觀條件提出報告。 對於設置博奕業之效應,縣府指出,正面影響方面,在經濟層面上,改善產業結構。對原本產業式微或土地貧瘠的地區,注入經濟新血,得以產業轉型或刺激經濟活動。另外,增加政府稅收。政府可增加賭場的營業稅收,及其他因賭場帶動相關產業的稅收。再來,就是增加工作機會,可增加工作機會(如專業發牌員、保全人員、服務生等,以及相關行業所提供之直間接工作機會,如代幣製造商、電腦遊戲設計師、營造業員工等)。至於在帶動相關產業發展上,諸如交通運輸業、住宿業、餐飲業、旅遊業、零售商品業、金融服務業、保全業、娛樂業等產業之發展。 而在社會層面方面,稅收可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如福利基金、文化教育基金、醫療服務、公共設施基金、市容整建經費等。其他層面上,可將賭博活動納入管理,提供另一類型之休閒活動。 有關負面影響方面,在經濟層面上,局部性的經濟發展,可能導致地方經濟過度依賴少數的企業家,其企業經營將直接影響員工生計或地方經濟的運作。而面臨生活費用上漲的壓力方面,一般而言,賭場開發設置後,將增加當地的便利性,導致當地的地價會高漲,而使得中、低收入需負擔重的地價稅、房屋稅或通貨膨脹壓力。另外,造成地下經濟,可能被黑道份子利用而成為洗錢的工具,造成地下經濟,這是觀光賭場設置前不可不加以預防的。至於增加社會成本方面,賭博人口增加,影響民風,塑造「一夜致富」的形象,可能使人們養成好逸惡勞,崇尚拜金主義。也可能為家庭帶來破產、婚姻暴力,甚至產生問題兒童。再者,就是價值觀的改變。賭場雖創造工作機會,因非技術性工作,不會刺激居民追求更高知識與學歷的期望,影響居民的價值觀,忽略教育的重要性。 而犯罪事件方面,可能帶來更多好賭之客及犯罪率之高漲,將使藥物犯濫、娼妓、犯罪組織、竊盜、犯罪暴力等問題之激增,此有賴政府之保護及規範,而經營者亦應有專屬之保全措施,使治安免於惡化。 至於設置博奕業應評估事項上,博奕業之設立,首應有法律許可為其必備要件,但一個地方能否設置,未來經營得否永續存在,宜就下列事項予以考量評估。在地理層面上,地理阻隔性來說,博奕業之設置雖可創造就業機會、增加政府稅收、促進地方繁榮等正面影響;但亦可對社會造成某些負面影響。如影響當地居民價值觀的改變、民情風俗、社會道德頹喪等,因此其區位孤立、封閉則有利於管理,使其不良影響降低至最小。在開發潛能上,宜分為兩方面加以探討、評估是否能否提供適當規模之開發面積,以及良好之地形、地質、土壤等因素。 在交通層面上,便利的交通是發展事業不可或缺的條件,亦是選擇據點時的重要考慮要素。此外,設置該區未來交通之發展,是否有做相關開發計畫,亦應納入設置之重要評估事項。而在資源層面上,就餐飲及住宿來說,旅客在旅遊地區停留期間,對飲食或住宿的需求是很普遍而明顯的,良好的餐飲住宿可以延長旅客停留時間或重返旅遊。至於互補性休閒遊憩設施上,要保持旅遊參與者在旅遊地區停留期間適度的刺激或覺醒,僅僅提供賭博或僅天然資源是不夠的,還必需有一些互補的休閒遊憩機會。這些互補性遊憩機會(如高爾夫球場、網球場、會議廳等設施及具有吸引力之觀光活動或表演節目,如熱鬧的秀場等)可以創造其新鮮、豐富多元、不確定性,以及重要性的遊憩體驗。 在公共建設層面上,就通訊設施便利性來說,當地的電信供應情況是否足夠、方便,或未來之擴展計畫能否提供營運發展所需,均在設置前予以考量。而垃圾處理能力上,大量遊客湧入所帶來之垃圾問題,能否有效且迅速的解決,是非常重要之考慮因素。另外,水、電供應能力上,遊客之湧入,勢必增加大量之水電需求,因此應考量水電之供應是否足夠。而污水處理能力上,設置地區對污水處理、下水道的設施是否合乎標準及未來污水之處理能力。至於醫療設施充足性上,所謂醫療設施充足性係指設置地區醫療機構數量、分佈、設施之品質及醫護人員供給數量之充足性,以因應遊客萬一發生意外之處理能力,此為設置時應予考量因素。 在社會層面上,就治安條件配合度來說,新興賭場成功與否,取決於外來觀光客對於賭場是否有舒適及安全之感覺,賭場的經濟力強弱,主要繫於遊客之再返率,換言之若犯罪問題無法受到控制或是人們無法感到安全,那賭場將很難成功。有關勞動力來源之足夠性方面,當地勞動力資源所提供賭場及其週邊產業所需要之勞動力(如住宿、餐飲、運動、旅遊業等從業者)之配合度與充足性。是否能穩定並充分提供各種不同質量的勞動人口,為賭場設置考量之要因。 另外,週邊產業之配合性上,所謂週邊產業牽涉很廣,如旅館、餐廳、酒吧、交通、停車場、零售商、金融業、育樂業、遊憩資訊業等,此等週邊產業之配合性亦為賭場設置考量之評估範圍。至於民意層面上,自由開放的社會亦使得民眾自主意識提高,且民意等價,因此博奕業是否設置,須先正式徵求地方意見,一定要取得多數民眾同意才能設置,亦才會得民眾的支持。 縣府指出,近來媒體不斷報導「賭場」、「賽車」、「賽馬」等博奕性事業之開放,「只准在離島」、「只准發四張執照」、「先開放賽車、賽馬」等說法紛見諸媒體,或許選舉將屆,促使不斷加溫,但行政院目前並無正式之政策版本公布,據瞭解因涉及層面甚廣,尚需深入探討,方能進入評估階段。 金門縣政府後續經建規劃,縣發展定位為「國際觀光休閒島嶼」,於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列有進行邊境博奕業可行性評估,將於中央法規制定後,針對民意調查、經濟產業、觀光發展、交通運輸、水電資源、治安維護、回饋金分配、事業管理進行研究,目前正委託金門技術學院進行金門政策推動問卷,已將博奕產業納入問項,以初探民意走向。 縣府並指出,中央對博奕業開放與否,目前尚未形成政策,金門縣政府當予密切注意,對於金門縣應有權益當予力爭。其政策形成過程計有:一、形成共識。二、制定法規。三、通過立法。四、推動設置。四個步驟如果進行到第二階段,金門縣政府將進行下列事項: (一)為能促進民眾對於博奕業之瞭解,當透過論壇、座談會等加深認知,進而有共識之產生,使金門的未來發展由金門人自己選擇。(二)秉持嚴謹、客觀、公信的立場針對是否在金門縣設置博奕業進行諮詢,測定主流民意取向,作為施政之參據。(三)若主流民意認同是項產業之引入,將籌組推動小組,研擬配套措施,針對國外主要地區之博奕業之管理組織、執照特許制、甄選過程回饋方式、監測機制、治安防治、社會輔導等配套作為深入瞭解,綜理出適切之管理方案。(四)縣之綜合發展也將以此產業存在之情境,推估人口總量,據以作為未來住宅、教育、醫療、社福、水電、垃圾、交通等面向之評估與規劃。 縣府表示,金門縣位處離島,產業發展有先天之瓶頸,致使就業機會受到侷限,為突破地方產業發展瓶頸,遂有設置「觀光賭場」之研議,雖然中央尚未定案,但民間已有不同之意見,感謝金門縣議會拋下這項議題,縣府樂見各界透過理性之討論,民主表達的公眾參與模式,共同決定金門未來發展。

星期三, 4月 11, 2007

金門地籍清理將分兩個範疇

金門地籍清理將分兩個範疇 (轉載96.4.11金門日報)
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土地事關鄉親權益,一向是地區鄉親關注所在,尤其金門地區歷經長期軍管,更使問題糾結難解,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縣府表示,將爭取內政部於擬訂立相關施行細則時,考量地區特殊環境,賦與因地制宜之彈性機制,以協助鄉親,妥善處理衍生的土地問題。 談起地區的土地地籍相關問題,縣府表示,民國四十一年七月,福建省政府為推行土地改革,首重整理地籍,借調台灣省地政局測量訓練班第三期學員來金從事測量工作,民國四十二年八月由縣府及駐金部隊調用一百五十人從事三角點、圖根及戶地測量。民國四十二至四十四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由於當時地方鄉親普遍皆未受教育,總登記時其登記名義人部分以乳名、諧音、別名、死者名義、村名、社教推行委員會或宗親會等非法人團體辦理登記,另重劃區未實施地籍整理,以分配圖作為地籍圖、有冊無圖、有圖無冊、重複登記,造成權利人無統一編號及戶籍與地籍不符或不全等地籍清理的問題。 民國六十六年至七十八年因村莊地籍圖破損嚴重,比例尺變更等因素而實施村莊宅地重測,民國七十九至九十一年辦理農地重測十二年計畫。 民國八十三年增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制定公布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徵購、價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得申請購回其土地,卻因購回價格太高及申請期限太短,而導致民眾對政府有頗多微詞。 另外,最近華僑面臨因國籍關係須受土地法第十七、十八條限制及我駐外館處針對海外金門會館簽證或認證須主席親自到場問題等等,均屬地區地政業務嚴肅問題,亟需協助解決。 縣府表示,立法院於今年三月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值得大家關注,縣府指出,該條例主要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 依據該條例金門縣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記之地上權、共有人權利範圍不等於一及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類型。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九十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一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而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部分類型土地,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二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可於十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二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縣府指出,地籍清理條例通過後,地區可能面臨之問題,主要有: 一、金門係屬離島及實施戰地政務,為謀生計大部赴台或早期赴南洋居住,且地籍資料大部仍為民國四十三年總登記之資料,未經移轉或變更,又早期申請書件均未附身分文件,故登記簿無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及住址之記載,又當時各行政機關之資料大都未健全,故該條例第五條之查明及通知程序,恐未能達成法條預定之效能,且地政人員於審查程序對於登記名義人之認定更加困難。 二、金門為僑鄉,為數不少之登記名義人,早期為避戰亂等諸多因素,大都赴印尼、新加坡等各國,故而在土地取得方面,發生國籍及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衝突之問題;又因上開登記名義人定居國外,無法查知其現行身分資料,故未能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清查,除非繼承人主動申辦繼承,否則亦造成地籍資料不明確之情形。 縣府強調,為能達成該條例立法意旨之最大效能,除依規定程序進行外,將針對地方離島之特性,因地制宜,擴大通知層面及於台省及南洋各國之僑社,再輔以金門縣地籍整理自治條例以為因應,期能安全保障登記名義人之權益,也將積極爭取內政部於擬訂該條例施行細則時,能充分考量地區特殊環境,賦與因地制宜之彈性機制,以利處理。 另外,縣府也說,為協助金門縣籍華僑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辦理地區土地登記及繼承,已特別制定「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並自四月一日起啟動該身分認定機制。而為辦理身分認定事宜,也依「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設置「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由縣府民政局、鄉(鎮)公所、鄉(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民眾依「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提出身分認定程序,申請人須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之鄉(鎮)公所提出。 鄉(鎮)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除辦理相關文件初審,也應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確實身分,然後再報請縣府提審議小組審查,通過後,才據以核發證明書。

星期五, 3月 23, 2007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通過 給金門鄉親的建議

※建議:
為儘速獲得產權登記,保障權益,避免因等候華僑身分審查,而延誤登記時機,建議先以外國人名義繼承登記,其後再伺機申請華僑身分審查認定,以解除十年內必須移轉于本國人之限制。因為華僑多旅居海外,文件散失,舉證不易,苦苦等候華僑身分審查認定曠日費時,且若採認困難,不一定能通過審查,故認定身分較困難,不如先以外國人身分繼承登記,獲得產權保障後,再慢慢蒐集舉證文件,至少十年內是不須移轉的,若是早先就有繼承後移轉(例如買賣、贈與)之念者,更可不必拘泥於以華僑身分繼承,建議以外國人身分繼承登記可更快速獲得產權登記

星期四, 3月 22, 2007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有關金門華僑土地相關問題摘錄及意見)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有關金門華僑土地相關問題摘錄及意見)
立法院於96年3月2日下午順利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本條例主要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以日據時期會社、神明會或不動產質權等非法定名義或物權名稱辦理登記,而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 依據內政部初步統計,全國該類待清理土地約有23萬筆,長久以來,除造成土地權利人無法使用及處分土地,且影響國土整體利用及地籍資料正確性。本條例施行後,將由市縣政府進行全面清理,以解決民眾土地產權問題,並活絡土地交易,增加土地稅收及促進土地利用。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其中第(三)款與金門華僑相關密切):
(一)日據時期會社、組合名義登記。(非法定名義登記)
(二)神明會名義登記。(非法定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資料不全或不符。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1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
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市縣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2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可於10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2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問題解析:
金門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軍事管制、進出不易,早期部分金門華僑為避禍、經商、生活困苦、出外謀生等因素遠走他鄉(東南亞居多),又當時戶政、地政組織制度不健全,故土地總登記時,有以「乳名、諧音、別名、稱呼」等名義登記,故有姓名、戶籍住址等記載不全或不符等情形。亦有華僑為易于出走,頂替他人姓名出境,于國外登記之姓名、出生日期與金門戶籍登記不一之情形。
此地籍清理條例立法通過,將透過清查、公告、申請登記、標售、登記國有等程序,處理閒置土地,但配套措施之辦法尚未訂出,故于華僑申請登記時,若不能提出舉證「國外登記姓名、出生日期與金門戶籍記載姓名、出生日期」是同一人,或是根本無戶籍記載,仍有可能被駁回。
因年代久遠,祖父輩、父親輩、乃至兒、孫輩,偶有疏于傳承,文件散失,故多已舉證困難,加上主管機關採認文件不一(或根本不採認),申請登記更是困難重重。
手中持有金門土地權狀之金門華僑請特別注意,若是發現舊有土地權狀上沒有記載住址(例如:僅寫”僑”),或是土地權狀上之姓名與現在國外之姓名不符合,務必要馬上辦理住址更正及姓名更正。若有繼承登記尚未辦理者,請務必儘速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門縣政府已制定「金門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及「金門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希望能對華僑申請登記有所助益。



具體作為:
本人對於華僑土地權益爭取,不遺餘力,有感於以上所述之立法條文意旨緩不濟急,執行實施遙遙無期,且尚有執行困難,故另以書面意見提送金門縣政府參考,是否重視採納,端視政府施政成效,書面意見如下:


「金門地政局召開地政相關問題會議」書面意見 96.3.19
提案人:王彩旋地政士

提案:金門華僑身分認定相關辦法延宕多時,影響華僑權益。
說明:
一、金門華僑委託辦理祖遺土地繼承、贈與、買賣案,因金門有戶籍者,國內、外身分資料登記差異(例如出生日期不同、名字諧音等不同),地政局將案件暫留置原地,等待內政部核備相關辦法。
二、本人所送華僑繼承案件,經地政局審查數月仍無結果,近日多位華僑紛紛來電表示關切,本人已為貴局說明原委,惟為避免華僑誤認為地政局延宕處理時效,致使華僑權益受損,應儘速處理結案。
三、所送案件均為「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2006.8.3公布、2007.1.22公告)」及「審議辦法(2007.1.19公告)」通過核備前(據悉內政部2007.3.16核備)送件,理應依核備實施前之流程審查核判,現已延宕近半年無法結案,實施辦法亦未知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預判設置審議小組、召集基層講習至實際實施,仍需一段時間落實,緩不濟急。
辦法:
一、建議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區分送件時間點分案辦理,以加速處理。
二、2007.3.16核備日之後所送案件,依內政部核備之條例、辦法審查辦理。
三、2007.3.16核備日之前所送案件,仍依內政部96.6.13台內戶字第0950085504號會議記錄決議辦理:【即戰地政務終止前已依法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應可認定其為我國國人,如查明繼承人為登記名義人之子女屬實,且經查詢「未經許可喪失本國國籍」證明後,該繼承人得認定其具有我國國籍】,由地政局逕行核判,准予登記。以避免案件延宕多日,華僑權益受損,誤認地政局延宕疏失。

星期日, 1月 07, 2007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中七劃段、金城鎮北一劃段、城段(民生路以北、民權路以東),辦理重測

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縣府公告 (引用金門日報2007.1.7新聞)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經公告九十六年度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以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 這項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三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及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測重字第0950700298號函核定金門縣金湖鎮、金城鎮等地籍圖重測範圍。金門縣政府並公告九十六年度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有關公告事項為: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中七劃段、金城鎮北一劃段、城段(民生路以北、民權路以東),因斯時採用圖解法測量辦理重測,至今圖紙伸縮、圖根遺失、土地分割頻繁,致使用困難,削弱地籍圖功能,為確保地籍之完整,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奉核定列為九十六年度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不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施測。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戶籍身分及繼承或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1、死亡未及辦理繼承登記者。2、未成年者。3、禁治產者。4、其他。 而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定;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派員到場指界。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測量標(覘標、標石、標樁、標架、標柱、標桿、標旗、標尺、燈標等)應妥為保護,如有毀損或移動者,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予以處罰或責令賠償。

星期五, 12月 29, 2006

金門縣府95.12.28召開縣務會議,由縣長李炷烽主持,計審議通過「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草案等三項提案。
其中與金門華僑有關者二項摘錄如後
1.「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草案
2.「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草案

若是以上二項草案審議通過,對於海外金門華僑身分及古厝之繼承及整修都有助益。
若有進一步消息也會再公告週知

星期四, 12月 21, 2006

我國(中華民國ROC)律師與地政士之區別及比較

我國(中華民國ROC)律師與地政士之區別及比較

項次

稱謂

比較

區別項目

律師(lawyer)

地政士(Special ag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又稱【土地專業代理人】

1

依據

律師法

地政士法

2

取得資格

律師特考

地政士特考

3

證書

律師證書

地政士證書

4

辦理事務

法律事務

地政事務

5

執業項目

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土地登記、測量及不動產等相關事宜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6

諮詢

談話費1小時2000~8000

諮詢免費或另議價

7

收費

一審4萬~8萬,其他困難案件數十萬至百萬不等

土地買賣登記12000,其他困難案件論件計酬或另議價

8

公會

律師公會

地政士公會

9

執業機關

各地區法院,地政事務為地政所

各縣市地政所、地政局

10

主管機關

法務部、法院檢察署

內政部地政司

 11

綜合分析比較

律師古代稱為訟師,律師法公佈後法定名稱為律師,執業項目較廣泛、收費較高,多執行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代理,亦可為地政事務之代理,但僅為極少數,通稱為律師。

地政士最早以前稱為代書,其後稱為土地專業代理人,地政士法公佈後,法定名稱為地政士,執業項目單一專業,收費較低,為專門職業類之土地專業代理人,又稱為地政事務之律師。

星期六, 12月 09, 2006

新加坡人繼承取得台灣土地建築物權利又有新規定了

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之新規定解析

基於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本國(台灣)原僅同意新加坡人取得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低於六樓以下之建築物本來是不准許擁有的,先與敘明,以作為前後比較。
現在有較寬鬆的新規定了,內政部95.12.8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釋重點摘要如下:
一、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取得下列土地: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並于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三、上列以外之土地,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10年移轉與本國人,同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本筆土地應於○年○月○日前移轉與本國人,逾期辦理公開標受」,逾期未移轉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由以上規定分析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之金門華僑,擁有坐落於金門之祖產,多屬田、旱地目之農地、建地、鄉村住宅區,故受第三條所規範。
二、第三條所述除了可繼承取得外,尚可因遺贈取得,就是說也可以用遺屬贈與(遺贈:遺囑人在遺囑中指明將某部分遺產贈與特定人,不一定是自家親人,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方式取得,且可以擁有10年,不但放寬取得方式,亦延長擁有時限。
三、第三條所述10年內移轉,此移轉(包含買賣、贈與移轉),
四、結論:以新加坡人(即無法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外國人)身分繼承取得金門祖產,或遺贈取得金門土地、房屋所有權,可擁有10年,超過10年未移轉,就移交國產局公開標售。

王彩旋 書于2006.12.9

星期五, 11月 17, 2006

金門國家公園整修傳統閩南式古厝供為民宿之相關規定

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
第一條 金門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資源與土地利用,除依國家公園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管制外,依本保護利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管理之。
第二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經管理處許可,為資源維護、遊客安全與教育研究需要得從事下列行為或設施:
一、林木、古厝暨史蹟之災害、防範、搶救暨維護宣導設施。
二、健行步道安全設施。
三、人文史蹟暨生態解說教育設施。
四、人文史蹟暨生態之研究設施。
五、適於觀景地點得設眺望台。
六、整修傳統閩南式古厝供為民宿
七、環境衛生、景觀維護或治理之設施。
八、其他有關為環境保護或治理之設施。
九、其他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條 史蹟存區內之土地以保存文化遺址及遺跡為主,其建築物暨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文化遺跡、紀念物暨經依指定保存之建築物之修繕、整建,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實施。
二、區內禁止林木採伐、開採礦行為。
三、所有遺址、遺跡應經考證、建立資料,如確需整修、重建,應忠於原貌,盡量使用原有之建材暨營建方式修復。
四、禁止於古物、古蹟上刻劃不必要之文字圖形暨牌示。
五、經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之學術機構得從事考古研究,惟不得破壞文化資產。
六、其他有關遺址及經發現為古物之保存、維護,本管制規劃未規定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維護之。
第四條 特別景觀區內土地以保護特殊天然景緻、及具有重要歷史紀念價值之特殊景觀為主,其資源、土地利用及建築物,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為保護特別景觀區特殊資源,遊客不得離開步道或觀景地帶。
二、特別景觀內原有建築物或工程設施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需先徵得管理處之許可;區可除為資源保育、展示、及國防而要,經管理處許可外,禁止新建任何建築物、道路、橋樑或其他工程設施。
三、區內未經許可禁止改變原有地形、勘採礦物或土石、敲打或搬運任何岩石。
四、區內除解說設施外,禁止廣告招牌之設置。
五、區內除遭受風害、病蟲暨基於修護景絰之殘材處理外,禁止事從林木伐採。
第五條 遊憩區之土地利用,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遊憩區之闢建,宜發揮自然性與活動性,配合地形地物,並著重環境美化,其建物設計之外型、建材與色彩,宜與自然環境調和,且避免過多人工設施。
二、遊憩應擬定細部計畫,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三、遊憩區內容許之各種使用設施及投資建設管計畫,依該細部計畫,依該細部計畫所定內容為準。
第六條 一般管制區在不違背國家公園計畫目標與原則下,准許原有土地利用型態。其資源、土地與建築物利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區內林木之伐採更新除依下列規定,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核定:
(一)基於國土保安,區內保安林地除為國家公園計畫、國防等需要、並合乎林林法規定外,禁止伐採。
(二)遊憩區四周眺望所及之鄰近區域,不宜從事伐採,且鄰近遊憩區栽植之樹種,應與周圍附近之林相調合。
二、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管一)之土地建築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本區主要為傳統聚落,依各聚落特性,由管理處分別研擬細部計畫與建築設計規範,報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區內土地原則區分為「歷史風貌用地」、「生活發展用地」、及「外圍緩衝用地」等,其建蔽率、建築高度、建築材料、外型景觀、容許使用設施與容許商業或居住等使用行為、獎勵方式、管理服務計畫等,依該細部計畫內容為準。
三、第二類一般管制區(管二)之土地建築使用規定如下:
(一)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准予新建、增建、改建與修建,其建築可採原建築面積或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且最大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但寺廟得保持原高度與建築基地面積。
(二)具農民身份,且在當地設籍五年以上,因子女結婚需要,得申請新建農舍,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且最大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五0平方公尺,並不得違法變更使用。
(三)已申請建築農舍之土地,其百分之九十空地比之部份,應由管理處在地籍圖上著色,不得再建築使用。
第七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軍事設施及營區之土地使用管制,依國防部現行有關規定暨國家公園法辦理,如需變更域增設時,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給予適切之配合與協助。
第八條 軍事管制區內之觀景地點,其範圍、時間、路線應與當地最高司令部會商後選定;觀景地點並得視需要設置解說牌、觀景平台等適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