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月 16, 2010

律師與地政士」都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依據台灣法律規定「律師與地政士」都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最近有一位新加坡金門鄉親找我(地政士)辦理土地繼承案,其後她表示:朋友告訴她,必須要請律師辦理,於是她改變心意,不再委託我辦理。
或許是新加坡國情不同,沒有地政士之職稱,只有律師可以辦理不動產移轉相關業務。但是在台灣法律規定,律師與地政士都可以辦理不動產移轉相關業務。
長期以來,律師與地政士之社會地位相差懸殊,就連服務費用也差距甚多,但是兩者確屬二個不同專業領域之執業者。故二者各有所長、各有其專業領域。
既然律師與地政士各有其專業領域,那就表示,律師雖然有資格「可以」辦理地政業務,但不見得「會」辦理地政業務,因為二者在不同領域執業。所以相對來說在地政之領域,地政士是比較專業的。
※案列說明
如上述,新加坡金門鄉親認為只有律師才能相信,才能辦理不動產移轉業務,我也告訴她以下意見讓他參考及選擇:
1. 因為她的繼承案有其困難性,可以請律師辦理,但是律師不見得會辦,且費用必定高出許多。
2. 金門土地繼承案有其特殊之困難性、複雜性,雖然律師有其專業,但律師之專業不在此處,就律師本業收入來說,相對服務收益太少,而且往返金門、台北之車馬費並不划算,就經濟、利益考量大多不會接辦此案。
3. 在台灣辦理繼承案件,律師及地政士都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符合資格的,律師通常是辦理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多數人都是請地政士辦理,比較符合專業、經濟原則。
但最終此新加坡金門鄉親還是不相信我(地政士)的專業性,而另請律師辦理。或許是她並不瞭解、不信任我的專業能力,也許是價格取向迷思,認為高價必定有好品質、低價必然不會有好品質。對於她的選擇,我表示尊重,她可以選擇信任的律師辦理。
※委請律師經過(事後瞭解)
但是經過二週後,我突然接獲金門地方法院來電表示:新加坡金門鄉親透過新加坡國會議員找新加坡台北代表處介紹,請萬國律師事務所(台灣很有名之律師事務所)辦理繼承事宜。
※轉了一圈還是找到我
由於萬國律師事務所對於金門地區之不動產繼承業務不熟悉,且經評估複雜性頗高,加上金門往返處理不經濟,最後萬國律師事務所還是決定委託我辦理(變成由律師中轉二次委託)。
※事實證明
由此案例,也印證了以上我向新加坡金門鄉親說明的結果。
印證一:因二次委託,她必須花費更多的錢來處理繼承案件,但聽說她們寧願多花錢請律師(我想是她們不信任我,寧願請律師監督我辦理比較放心吧)。
印證二:萬國律師事務所雖然接下案子,但還是考量經濟及複雜困難程度等因素後,仍再委託我辦理。
印證三:萬國律師事務所是國際知名律師事務所,既然透過新加坡國會議員、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金門地方法院等機關訪查、引薦而接下案子,必然要顧及面子,不會隨便委請地政士幫忙處理,若是辦不好不僅砸了自己招牌,毀了信譽,豈不得不償失。(其後瞭解,萬國律師事務所是經過金門地方法院、地政局等多方打聽後,才決定選擇委託我辦理)
因為之前沒有獲得新加坡金門鄉親之信任,原本不想再接她的案子,但是萬國律師事務所二次來電表示:經過金門地方法院之推薦,她們相信我的專業,想委託我辦理。
※一念之間
後來想想,我的服務宗旨就是要幫助海外金門鄉親,於是有條件勉強同意,條件是:必須正式委託及授權我處理,我才願意協助辦理。
由此案件之經過、轉折,從對我表達了不信任我的專業,繞了一圈,花更多錢、浪費很多時間,最後還是透過律師找我辦理。由此可以證明,律師在地政領域中,並非全然專業,還是要求助於地政士。畢竟律師之專業領域是法律訴訟,對於地政專業性還是不足的。
※小小的遺憾
對於此案之遺憾是:同樣的委託案件,卻要透過律師來證明我的專業性,的確有些諷刺,也不是我所樂見的。
※ 省思
一、 地位高的較容易取信於人:誰叫地政士之地位沒有律師高,必須提昇地政士之專業地位,使人相信地政士並非不如律師。
二、 價格政策真的有效:現在瞭解爲何同樣商品,定價高出許多者,會被認為品質較好之原因了,完全是價格迷思,影響一般人的判斷,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免費的、不要錢的,一定是隨隨便便,不會盡心盡力。當然服務費低者,會被認為案件簡單,沒有困難,收費高者,必然是很困難、不容易。所以一定不能降價,還要漲價才能突顯產品之價值感。
三、 堅持良心事業:我常說幫金門鄉親處理繼承案件是做功德,解決下一代糾紛,所以是良心事業,我輩應堅持此理念。
四、 建立形象:地政士必須提昇正義、專業形象才能使人信服。
※結論
藉此案例向所有金門海外華僑、鄉親宣導,在台灣之律師與地政士都是通過國家考試及格之專業人員,律師與地政士各有所專長,但執行業務領域不同,律師有其專業,但其專業領域並不在此,還是要選擇值得信賴之專業地政士較為適合。

王彩旋2010.1.16

星期二, 1月 12, 2010

對於金門不動產有興趣或是想瞭解金門土地概況之朋友,趕快來看看

向各位推薦一個有關金門不動產之資訊網站,作者是金門技術學院的老師,雖然他不是土地專業人員也不是從事地政工作,但對於蒐集資料真是專業。對於金門不動產有興趣或是想瞭解金門土地概況之朋友,趕快來看看

http://kmhouse.wikidot.com/

星期一, 10月 19, 2009

印尼、汶萊、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之金門華僑如何取得華僑身份證明?無法取得華僑身份證明是否影響土地繼承登記?

印尼、汶萊、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之金門華僑如何取得華僑身份證明?無法取得華僑身份證明是否影響土地繼承登記?

A: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新加坡之華僑身分證明可向台北僑委會申請,但必須檢附國內戶籍謄本、國外身分證明文件。
若無法取得金門戶籍登記謄本,或是縱然有戶籍謄本,惟戶籍登記之出生日期、姓名等資料,只要其中有一項與國外身分證記載不一致,僑務委員會一律不核發「華僑身份證明書」,理由是無法認定是否為同一人。
因為金門華僑多因早年戰亂、貧困移民東南亞謀生,有買他人姓名出洋者,有出洋後在僑居地陳報姓名、出生日期錯誤者、以諧音登記者、戶籍登記前出洋者,故目前大多數旅居東南亞金門華僑是無法取得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還好在金門縣政府、金門縣籍立委及金門籍地政士之努力下,與中央內政部、地政司等部會研商獲致結論,由金門縣政府制訂了「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由金門縣政府負責審查認定金門華僑之身分,真可謂關閉了一扇門,又開啟了一扇窗。現在終於又可以取得華僑身份證明了,但必須有保證人,並通過調查、審查認定。
目前印尼、汶萊與我國屬「非平等互惠」之國家,故無法繼承取得土地,亦不能受贈與、買賣取得土地;馬來西亞與我國屬「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故可以繼承取得土地,亦可受贈與、買賣取得土地;菲律賓、新加坡與我國屬「有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新加坡之條件是:「繼承取得土地後,必須於十年內移轉給本國人」,非因繼承者,可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及基地;菲律賓目前已解除限制,可以繼承取得。
若是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或華僑身分認證,則視同本國人,也就沒有以上之限制。

星期四, 5月 07, 2009

農地分割後面積,ㄧ定要達到○.二五公頃嗎?有解決辦法嗎?

農地分割後面積,ㄧ定要達到○.二五公頃嗎?有解決辦法嗎?

其實不一定,分析如下:
我國農業政策為了促進農業生產及符合經濟上的效益,因此限制「耕地細分」。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有很多耕地因為繼承的關係,形成ㄧ筆耕地會有很多繼承人共有,若是共有人間意見不同,將會使得耕地無法做有效的運用。
為解決這個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分割部分的規定放寬了。
(一) 面積的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1.「單獨所有」的耕地:必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到○.二五公頃,否則是不能分割的。
2.修法後﹝民國89年1月4日﹞移轉為共有的耕地:必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到○.二五公頃,否則是不能分割的。

(二) 面積限制的例外(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1.修法前已經是共有情形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必受前述每人面積需達到○.二五公頃的限制。
2.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必受前述每人面積需達到○.二五公頃的限制。

(三) 分割後土地筆數的限制
1.修法前已共有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面積的限制。
2.但分割後的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數。

(四) 現場是否需為做農業使用
1.雖然學者認為共有物分割是移轉行為,但內政部認為共有物分割係屬「原物分配」,其與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是有差別的,故目前實務上向地政機關申請耕地分割時,可以不需檢具「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
2.注意事項:如果分割前後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如減少在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上者,因減少的部分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就要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

(五)解決紛爭的辦法
1.因係在修法前已經共有該筆耕地,所以只要二人合意是可以辦理分割的。
2.若兩人沒有辦法達成共識辦理分割,只有向法院訴請「判決分割」,將確定判決書送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星期一, 4月 06, 2009

金門縣政府發布實施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

獎助歷史建築修復縣府發布辦法
2009-04-06
發佈單位:金門日報社
記者 蔡家蓁/金城 報導
金門縣政府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鼓勵居民參與歷史建築修復,特訂定「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並正式發布實施,補助最高上限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而接受金門縣政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放參觀。 金門縣政府經發布實施的「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文化局。 根據辦法規範,金門縣已登錄公告且未申請其他修復獎助之歷史建築,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並依建築之形制與規模,訂定三個等級,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在傳統合院類方面,包括二落單護龍(或凸規)、一落四木舉雙護龍(或凸規)、三落、二落二護龍(或凸規)、六路大厝或更大規模形制傳統建築物等。在洋樓類(含番仔厝)方面,建築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含附屬建築)。二、第二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在傳統合院類方面,包括二落、三蓋廊、一落四木舉護龍(或凸規)等。在洋樓類(含番仔厝)方面,建築面積逾八十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物(含附屬建築)。三、第三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在傳統合院類方面,包括大厝身(一條龍)、單伸手、一落二木舉、一落四木舉、一落二木舉單護龍(或單凸規)或其他小規模形制建築物等。在洋樓類(含番仔厝)方面,建築面積八十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物(含附屬建築)。前項各等級之補助,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其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子項目之補助上限比例如下:一、屋頂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的二分之一。二、外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四分之一。三、地坪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六分之一。四、其他部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十二分之一。無法列入上述建築形制或特殊情形者,由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就個案依第一項各等級審議補助之。 而依本辦法申請修復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金門縣政府審查:一、審查表。二、申請書。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五、地籍圖謄本。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有代管人時代管人切結書(自用者免附)。七、切結書。八、歷史資料表。九、修復計畫書【目前屋況、建築物位置圖、平、立、剖面圖、細部照片、細部大樣、工程修復設計圖、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工程估價單暨核算表、修復期程、舊有房屋證明、匠師名冊】。申請第一級歷史建築者,需經所有權人同意設定一定期限地上權予縣府使用管理,得向縣府申請交由縣府予以修復;並按縣府修復之決算金額設定地上權年限;歷史建築基地係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十五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 歷史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非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三十年。為辦理本辦法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金門縣政府設「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其組成另以設置要點定之。申請案件由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依據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議原則審查之。前項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議原則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  至於申請獎助案件經金門縣政府審查核可後,發給「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申請人應依契約規範履約,並於工程期間接受管理機關查核,竣工後應檢具工作報告書(施工過程紀錄、詳細竣工照片等含電子檔)、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獎助證明書等資料,向金門縣政府請領獎助金。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金門縣政府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修復事項者,金門縣政府得解除其獎助資格並收回已核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得依法求償並強制執行。而本辦法之獎助經費及件數,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接受金門縣政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放參觀。 有意申請修復者,可逕洽金門縣文化局文化資產課,電話:082-328638,或至金門縣文化局網站下載申請資料表格。

星期二, 2月 10, 2009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施行購回期限延長五年

《特載》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施行購回期限延長五年
2009/2/7
即日起符合條件之民眾可洽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籲請鄉親重視本身權益/地政局 離島建設條例自89年4月5日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9條規定本縣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民國81年11月7日)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自該條例公布之日起3年(自民國89年4月7日起,迄民國92年4月7日止)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前揭申請購回期限適逢國軍實施精進案,部隊縮編,裁撤營區多數事實已廢置,但仍未奉准釋出或仍處於檢討階段,致鄉親申請購回遭審查駁回,截止申請後軍營土地始陸續釋出,然已逾該條例申請期限,因此地政局屢接獲鄉親陳情表示該條例3年之申請期限過短,購回價格過高,民眾無法順利申請購回,有違「還地於民」之立法美意;有鑑於此,為補救原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及時依該條例第9條於期限內申請購回公有土地,落實「還地於民」之立法美意,縣政府於95年間研擬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內政部及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爭取修法,案經多方研商與努力,及本縣陳立委大力推動終於98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8年1月23日公布該第9條:「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地政局籲請鄉親把握此次申請期限,原所有土地若於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有因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且目前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得檢附購回申請書(可洽各土地管理機關或金門縣地政局索取)、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含人工登記簿)、地籍圖謄本等證明文件;若由繼承人申請者,應加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合法繼承人現行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以上附繳文件以各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為準),於期限內儘速向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民眾若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電洽082-321177轉104金門縣地政局查詢。

星期五, 10月 03, 2008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回復有關文書認證問題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回復如下:
王小姐,您好:
文件驗證說明如下: 1. 出生證明及死亡證明:原文件之影本先經馬國外交部驗證再連同中文譯本由本處複驗。 2. 授權書:本人?同護照來處填寫並於承辦官員面前簽名。 3. 法院宣誓文件:先經馬國外交部驗證後再由本處複驗。 4. 凡係馬來文之原件,皆須翻譯中文。可自行翻譯;不須經馬國外交部,本處驗證即可。 另有關各項文件驗證之說明,可上www.tiam.com.my網站查詢。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2008.10.3

星期三, 10月 01, 2008

從星洲返鄉定居老阿嬤的故事

從星洲返鄉定居老阿嬤多虧政府幫助
記者許加泰/專訪報導 轉載自金門日報97.10.1
在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的協助下,從新加坡僑居地返回金門老家的現年九十五歲高齡老太太鄭李琛,終於取得中華民國的身分證,可以安心的在金門安渡晚年生活。昨日,來金視察的簡次長也專程前往北門探望鄭李琛老太太,鄭家子孫滿懷感激之情的感謝簡次長的幫忙,一圓老阿嬤的落葉歸鄉夢。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由移民署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等人陪同,於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專程前往金城北門鄭家探望鄭李琛老太太,受到鄭家人的熱忱歡迎和感謝。老阿嬤還特別梳洗一番,來迎接貴客的臨門。 簡次長親切的問候老阿嬤,還帶來水果,祝福老阿嬤身體老康健。簡次長的到訪,讓鄭李琛阿嬤收到最珍貴的重陽節禮物。 鄭家人的感激之情更是溢於言表,感謝簡次長的協助認證,也感謝前立委吳成典、移民署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縣府秘書周浯斌等人,這一年來的大力居中幫忙,才能讓老阿嬤順利落籍金門老家。 鄭火源說,早年金門的艱困環境,謀生不易,父親只得離鄉背井「落番」討生活,賺取辛苦的勞力錢,寄回金門家鄉,來養兒育女,母親留在金門家鄉來照顧孩子,他是老大,在他娶了媳婦後,母親就帶著三弟離開金門,遠赴新加坡和父親團聚。 鄭火源說,他的兄弟有五人,早年,二弟和他居住在金門,三弟和五弟及父母親居住在新加坡,四弟由親戚領養,居住在台灣。目前,他的二弟和三弟已過世。 鄭火源說,早年,他的父親多次帶著母親和新加坡的親人回到金門探親,始終愛的還是金門的老家,他的父親也選擇在金門落葉歸根,家人也依父親生前的遺願,安葬在金門故鄉。 這幾年,他的母親隨著年紀的增長,思鄉之情更加濃烈,一直要回金門的老家,新加坡的親人也順著母親的心意,於去年讓母親回到金門定居。 他說,金門的親人心知母親打算不回新加坡了,但又礙於新加坡探親居留期限的法令規定,唯有讓母親取得合法的金門戶籍,才能安心的定居下來,於是他積極的奔走,找上戶政等單位幫忙,但卻因母親早年在金門的戶籍資料,不管是名字、出生年月日和年齡,都和新加坡的戶籍資料不相符,遇到了棘手的麻煩問題,讓他憂心不已。他說,母親早年的金門戶籍資料是鄭李氏琛、民國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出生,新加坡護照是鄭李珍,個人的基本資料不相符,戶政單位是無法過關。 鄭火源的女兒鄭淑芳心疼祖母和父親為了戶籍問題,而煩惱不已,她接手來繼續努力辦理各項手續。鄭淑芳說,為了證明祖母鄭李琛和父親鄭火源是母子的血緣關係,甚至透由金城衛生所護士的幫忙,為祖母和父親抽血,並快捷寄到台大醫院做DNA的檢驗,報告出爐證明是兩人有血緣的關係,讓家人歡喜有了DNA的檢驗報告,祖母要取得中華民國的身分證,應該是沒有問題。她說,由於祖母護照是英文的名字,因此,DNA的檢驗報告書所記錄的祖母名字也如同護照的英文名字,而不是中文名字鄭李琛。儘管遭遇了問題,家人為了一圓祖母落葉歸鄉的心願,並不氣餒的繼續努力來尋求解套的辦法。 鄭淑芳十分感謝移民署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能以專案方式來呈報內政部,家人也檢附相關的証明文件資料,期待主管戶政業務的內政部能夠核准「過關」。 鄭淑芳說,家人很幸運的遇到貴人的幫忙,到了最重要的關卡,在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的幫忙下,核准了,阿嬤可以領到中華民國的身分證,如願的在金門老家安養下來,一年多的努力,總算有結果。她說,簡次長送給她家人是相當珍貴的禮物,家人是充滿感激之情。 她說,家人獲悉簡次長要來金門視察,還要到家中探望祖母,家人是充滿期待,高興能有機會當面向簡次長表達謝意。鄭淑芳說,早年金門的特殊環境,迫使許多鄉親如同她的祖父母一樣,離鄉背井到異地工作,當年戶籍資料的不健全,教育程度又不高,致使衍生許多戶籍資料的問題,鄉僑遇到家鄉的戶籍和僑居地的戶籍不相符問題,致使鄉僑無法如願回籍金門,定居下來,她盼望在政府相關單位的協助下,這些想要落葉歸鄉的僑親,能和她的祖母一樣一圓回鄉夢。

星期五, 9月 19, 2008

有關菲律賓華僑辦理文書認證問題

寄信者:駐菲律賓代表處
收信者:remay.land@msa.hinet.net
副本收信者:無
附件: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菲領(97)字第09700432號
王彩旋小姐:
您好,本(97)年6月26日致本處電子郵件敬悉。茲就來信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ㄧ、本處辦理文書驗證之類別甚多,申請人應備之文件因驗證之文書類別而異,只要申請人依規定備齊必要文件,本處即予辦理文書驗證,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來信所詢各項文書驗證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1. 出生證明:向菲律賓國家統計局(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 NSO)申請出生證明,並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2. 死亡證明:向NSO申請死亡證明,並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3. 授權書:本處備有授權書表格,請授權人攜護照正本至本處填寫並親簽。
4. 金門會館證明書:金門會館負責人須親簽並加蓋館章,並請提供金門會館之社團登記證明影本。
5. 姓名更改證明:(1)倘申請人在台設有戶籍,請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2)倘申請人在台無戶籍,則需提具原姓名與更改後姓名同屬ㄧ人之相關證明。
6. 法院宣誓書:須先經菲國外交部驗證。
7. 以上各項文件驗證之申請人均須提供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各該菲國文件是否需翻譯成中文,由我國內要證機關決定。如須驗證中譯本,應連同各驗證機關證明一併翻譯,文件可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協助翻譯。

三、倘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63)2-8876688分機110或135詢問。
以上回覆,敬請 參處。
駐菲律賓代表處領務組 敬啟

新加坡華橋詢問有關以前獲得華僑身份證明書是很容易的,為何現在如此困難及繁雜?

回復新加坡華橋詢問有關以前獲得華僑身份證明書是很容易的,為何現在如此困難及繁雜?

這幾年法規變化很大,您有所不知,以前您在新加坡台北代表處可以申請「華裔證明」,由新加坡台北代表處直接核發給您,我再將您給我的「華裔證明」去向台灣的「僑務委員會」申請換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所以手續較方便。其後因為我國外交部發現,由新加坡台北代表處直接核發「華裔證明」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規定新加坡台北代表處不可以再核發「華裔證明」,而台灣的僑務委員會也認為:『華僑在海外登記之生日與金門戶籍登記之生日不一樣(報錯生日),有的華僑在海外登記姓名與金門登記之姓名也不一樣(買別人的身分出洋),有的華僑有好幾個名子,或是在金門根本沒有戶籍登記,根本無法確認是同一個人』,所以也不願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故有一段時間(約三年)所有華僑都無法拿到華僑身分證明書,華僑所有土地案件都不能辦理。
經過本人及金門地政士向金門縣政府、立法委員陳情,再向台灣內政部、外交部陳情,各機關單位協商後都不敢、也不願核發證明,最後由金門縣政府表示願意承擔審查、認定、核發責任,並成立審查委員會。所以現在必須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華僑身分證認定,經過訪查、審查、認定後才能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只有金門華僑可以申請)。
王彩旋書于2008.9.19

星期一, 8月 25, 2008

馬總統視察金門建設釋出多項利多



轉載2008.8.25金門日報
記者陳榮昌/綜合報導
總統馬英九就職後,昨日首度來金,除主持八二三戰役五十周年紀念大會、公祭儀式,也率領行政院長劉兆玄及各部會首長,在金門縣長李炷烽、議長謝宜璋、立委陳福海陪同下,視察金門地方建設。 總統馬英九於昨日上午九時前往擎天廳,主持八二三戰役五十周年紀念大會,出席大會的包括:行政院長劉兆玄、行政院秘書長兼福建省政府主席薛香川、各部會首長、國防部長陳肇敏、軍方首長、金門縣長李炷烽、議長謝宜璋、立委陳福海、連江縣長陳雪生、立委曹原彰、蔣孝嚴、林郁芳、前行政院長郝柏村、八二三參戰官兵代表、陣亡烈士遺族代表、美軍協防官兵代表、旅台金門同鄉會代表、金門各界代表等多人。 馬英九以「從殺戮戰場到和平廣場」為題發表談話。他表示,無法改變八二三砲戰的歷史,但可以創造和平的未來,唯有如此,這些軍民同胞的犧牲才有價值,未來應該努力讓金門從二十世紀的兩岸「殺戮戰場」,蛻變成為二十一世紀台海的「和平廣場」。  除為兩岸政策定調外,馬英九也釋出多項對金門的利多政策宣示。為促進金門發展,便利大陸人民到金馬觀光旅遊,政府未來將採取落地簽證或多次入境簽證的方式,而金廈通水以及建築金廈大橋的構想,也都可以討論評估,這項評估工作年底應可完成。至於金門發展的願景,馬英九指出,未來金門與廈門,這兩門將是兩岸「和解之門」、「和平之門」、與「合作之門」。 下午馬英九一行人則展開金門地方視察行程,分別前往金沙金嶝大橋預訂地、水頭碼頭、金門尚義機場等處,並赴金門縣政府,聽取金門各界建言。 馬英九首先在西園海邊聽取金門縣政府所作「金嶝大橋」興建工程可行性研究簡報,受到民眾的熱烈歡迎,不少民眾特別趕赴現場,為的就是一睹小馬哥的真面目,並當面致意,表達支持。 金門縣政府推動興建的「金嶝大橋」,目的希望藉此加強與廈門經濟區聯繫,促進發展,規劃的三條路線中,建議路線為金門五龍山連接廈門的大嶝,全長八點六公里,經費預估新台幣一百零一億元;縣長李炷烽認為,興建「金嶝大橋」所表達的政治善意非金錢可以形容,它是兩岸合作的具體展現,他也說,金酒每年所交的稅相當多,如果能專款專用,興建經費不會有問題。 針對金門地方希望興建連接中國大陸廈門的「金嶝大橋」,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興建金嶝大橋可以納入評估、考量的計畫,金門縣政府先進行可行性研究是對的,但何時推動,取決於兩岸關係未來發展,還要考慮更廣,包括對岸廈門未來發展,因牽涉複雜,必須整體考量,一步一步推動。 總統馬英九指出,基本上他採開放態度,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年底前完成評估報告後,再做政策決定。他贊成劉兆玄的看法,建橋評估一定要考量金門本身需求,也不能忽略對岸廈門發展規劃,從歷史發展脈絡,金門和廈門形成生活圈,不管喜歡或不喜歡,已經是不可避免現象,但在過程中如何使台灣和金門獲得最大效益為考量的重點。 馬英九強調,評估規劃興建「金嶝大橋」,首先要以金門為主、要對人民有利,其次是要考慮到廈門的發展計畫,同時也要考量到兩岸直航帶來影響,連同小金門也要興建跨海大橋、財源等相關資料齊全後一併考量,決策就比較容易。 稍後,馬英九也到金城城隍廟上香,並前往水頭碼頭視察小三通作業與設備情形,視察水頭碼頭後,又到縣府舉行座談,聽取地方建言,然後趕赴尚義機場視察,於傍晚搭機返台。

星期四, 8月 07, 2008

外國人持有效證件小三通嘛也通


外國人持有效證件小三通嘛也通      轉載自2008.8.3金門日報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擴大小三通自六月十九日啟動,除台灣地區人民持護照都適用外,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護照,港澳地區持有效入出境許可證也適用,然而大多數國內外民眾不是很了解,因此,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特別加強宣傳週知。  

    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指出,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通過並實施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由於部分旅外鄉僑還不明瞭相關辦法,縣府並特別呼籲僑界金門鄉親或朋友,只要事先將相關簽證辦好,個人就可自由經金馬進出國境,省時省錢又方便,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逕洽移民署或縣府交通旅遊局。  

    縣府交通旅遊局說明,根據六月十九日通過的「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持有效期未屆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持憑查驗許可入出至有效期屆滿時止。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也就是說,台灣地區居民持護照;外國人持有效簽證證件(若屬免簽證期限範圍,依免簽證規定自由進出;若超出期限範圍者,需要事先辦理簽證);港澳居民辦理「短期停留證」,就可自由進出金門馬祖到台灣,或由台灣經金馬進出國境。  

    交通旅遊局指出,台灣對外國人、港澳居民申請進出國境之規定上,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而港、澳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現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規定: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簽證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外國人入境簽證分為:免簽證、落地簽證、持外交及公務護照免簽證。現行金門口岸受理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不適用申請落地簽者。  

    而可免簽證進入台灣之國家,有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冰島、義大利、日本、韓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英國、美國。免簽證停留期限,除日本為九十天,其餘均為三十天。  

    而在金門口岸受理應備要件:一、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日本護照效期應有三個月以上(僅限正式護照,不包含緊急、臨時或其他非正式護照)。二、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三、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至於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持日本護照入境者為90天;持其他國家護照者為30天。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縣府交通旅遊局指出,持外交及公務護照免簽證進入台灣之國家,則有多明尼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巴拉圭、聖克里斯多福、聖文森、貝里斯、宏都拉斯,免簽證效期,均九十天。而金門口岸受理上,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者。限制條件:不適用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視為外國人者。  

    至於可辦理落地簽入境之國家,有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Slovak)等三國國民,適用免簽證暨落地簽證來台國家之國民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月以上者。以及所持護照不足六個月之美籍人士,落地簽效期三十天。(只是,目前金門口岸尚不受理)。金門口岸受理已辦妥簽證者。  

    有關中華民國停留簽證須知方面,適用對象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應備文件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簽證效期,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而外籍人士來台觀光申請停留簽證手續上,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而外籍人士來台探親申請停留簽證手續上,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則應參閱相關說明。  

    而港、澳居民入境台灣前應先辦理短期停留或臨時入境停留。目前金門口岸受理持短期停留證入境,不受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金門口岸受理持短期停留證入境,為方便能多次入出金、廈,建議申請多次入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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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06, 2008

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通過並實施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由於部分旅外鄉僑還不明瞭相關辦法,縣府昨日特別呼籲僑界金門鄉親或朋友,只要事先將相關簽證辦好,個人就可自由經金馬進出國境,省時省錢又方便,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逕洽移民署或縣府交通旅遊局。

擴大小三通海外鄉僑權利莫忽視了 轉載自2008.7.30金門日報
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通過並實施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由於部分旅外鄉僑還不明瞭相關辦法,縣府昨日特別呼籲僑界金門鄉親或朋友,只要事先將相關簽證辦好,個人就可自由經金馬進出國境,省時省錢又方便,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逕洽移民署或縣府交通旅遊局。 縣府交通旅遊局說明,根據六月十九日通過的「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持有效期未屆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持憑查驗許可入出至有效期屆滿時止。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也就是說,台灣地區居民持護照;外國人持有效簽證證件(若屬免簽證期限範圍,依免簽證規定自由進出;若超出期限範圍者,需要事先辦理簽證);港澳居民辦理「短期停留證」,就可自由進出金門馬祖到台灣,或由台灣經金馬進出國境。 據瞭解,由於宣導不足,導致許多旅外鄉僑對相關修正規定不明瞭,金門旅新僑領黃祖耀就因此寫信給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代表郭時南,副本轉寄縣長李炷烽,要求擴大開放。 黃祖耀指出,從六月下旬台灣允許本島人民自由進出金門,到七月兩岸周末包機直航,以及大陸民眾赴台觀光旅遊常態化,三通目標無疑向前邁進一大步。今年四月下旬,新加坡金門會館組團首次經水路自廈門回返金門省親,快捷又便利,是海外僑胞往返家鄉的另一蹊徑。 不過,黃祖耀認為,台灣有關當局只允許海外僑胞組團經廈門水路回返金門,實有商榷的必要,應可擴大到個體散戶,特別是台灣本土人民可以自由進出金門的條例實施後,一票難求,允准海外個體僑胞從廈門進出金門,應有助於改善從台灣飛往金門機票難求的窘境,並推動金門走向國際化。他也建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批閱的時間,若能縮短至一個月內,會更方便申請的金門鄉親安排計畫行程。 縣府表示,在接獲黃祖耀來信後,已立即將其意見向陸委會反映,陸委會也函請外交部,通知駐外單位,希望進行政策宣導,讓更多人瞭解全面擴大小三通方案及相關修正條文,業已通過並實施,以協助更多僑胞由金門進出國境。

星期四, 3月 06, 2008

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之新規定_解析

基於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本國(台灣)原僅同意新加坡人取得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低於六樓以下之建築物本來是不准許擁有的,先與敘明,以作為前後比較。 現在有較寬鬆的新規定了,內政部95.12.8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釋重點摘要如下:
一、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取得下列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並于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三、上列以外之土地,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同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本筆土地應於○年○月○日前移轉與本國人,逾期辦理公開標受」,逾期未移轉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由以上規定分析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之金門華僑,擁有坐落於金門之祖產,多屬田、旱地目之農地、建地、鄉村住宅區,故受第三條所規範。
二、第三條所述除了可繼承取得外,尚可因遺贈取得,就是說也可以用遺囑贈與方式取得(遺贈:遺囑人在遺囑中指明將某部分遺產贈與特定人,不一定是自家親人,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且可以擁有10年,不但放寬取得方式,亦延長擁有時限。
三、第三條所述10年內移轉,此移轉(包含買賣、贈與移轉)。四、結論:以新加坡人(即無法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外國人)身分繼承取得金門祖產,或遺贈取得金門土地、房屋所有權,可擁有10年,超過10年未移轉,就移交國產局公開標售。

星期日, 2月 24, 2008

金門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修正

金門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經修正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經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金門縣政府為審查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核准使用之各項設施案件,特訂定「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指出,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許可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依「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建設局指出,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並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其中現有巷道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應以連接計畫道路者為限。而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道路邊界線隔有道路附屬綠帶,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或基地臨街面線綠帶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而前項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或私人開闢,其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興闢部分自申請基地中心兩側各達三十公尺以上,並經金門縣政府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就交通安全審核同意者。而有關道路寬度之認定係指都市計畫圖上寬度或實際已興闢道路,包含人行道、側溝、分隔島之全部寬度。  

    建設局指出,依「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一)農地重劃區。(二)重要林業資源地區。(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四)自然生態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六)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金門縣政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至於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基地開發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之平均坡度定義計算。申請基地座落於山坡地範圍內需整地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水土保持主管單位之核可。  

    而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項相關設施,如經主管單位認定確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者,得同意分案申請設置。且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仍不得逾一公頃。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核准之申請案,不在此限。  

    而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及相關審查表之規定。至於這項要點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符合前開各點規定者,由金門縣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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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1月 13, 2007

本人預定於2007/12/8於新加坡金門會館舉辦「金門土地問題」講座。

本人預定於2007/12/8於新加坡金門會館舉辦「金門土地問題」講座。
日期:2007年12月08日
地點:新加坡金門會館
時間:星期六下午1400~1600

星期三, 9月 05, 2007

華僑身分審議首次四案獲認定

華僑身分審議首次四案獲認定 轉載自金門日報

記者許加泰╱縣府報導 96.8.25

金門縣政府為協助金門縣籍之華僑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設置的「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昨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審查由各鄉鎮公所送審的華僑身分認定審議案四案,經過審議後,通過金城鎮華僑黃素洲、金沙鎮華僑楊清傑、金寧鄉華僑翁振登等華僑申請身分認定案、以及楊宗達申請其父楊建裕身分認定案,將核予申請人「人別確認」之證明文件,以利辦理土地繼承等手續。

這項會議由「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楊忠全(副縣長)主持,委員兼副召集人洪國正(民政局長)、以及各鄉鎮戶政所主任與會參加外,聘任的委員,包括,金沙鎮長陳昆第、金寧鄉長李文俊以及各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律師黃怡騰、沈炎平與會參加。

鑒於華僑面臨繼承問題無法解決,縣長李炷烽爰於主管會報中指示地政局、民政局開會研商因應對策,並研訂「自治條例」尋求解決,並依法定程序完成立法作業,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公佈施行,另依該條例制定「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亦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內政部雖均備查在案,惟函示部份意見)。

縣府表示,該項從寬認定縣籍華僑均具我國國籍後,多數未設籍者之繼承案均獲解決,惟對已設籍但兩地資料不符之華僑繼承土地案,乃需循該「自治條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並透過出生地之村里、鄉鎮初審查證屬實後,出具證明書函報縣府依程序提請審議小組審議,核予「人別確認」之證明文件,方可獲得地政機關據以認定同屬一人,憑辦繼承事宜。

這也是該審議小組成立後首次召開委員會,來審議由鄉鎮公所初審後所送來的華僑身分認定審議案,未來,該小組也會定期召開審議會,協助華僑早日取得身分認定證明,來保障金門籍華僑的權利。

張心平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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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9月 04, 2007

華僑土地被政府收歸國有」案例

華僑土地被政府收歸國有」案例

新加坡華僑「○○○(已過世)」在金門縣有金城土地一筆,因為土地權利人之登記住址不詳實,無法通知繼承人,被誤認為繼承人不明(就是被認為沒有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判決宣告失蹤死亡,指定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超過承認繼承之公告期限後,已被國產局收歸國有。

分析:

一、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華僑,旅居新加坡(已過世多年),土地在金門由其堂兄弟代管,旦因土地權利人登記地址不明確(空白),地主死亡後亦未依法辦理繼承手續,經瞭解:利害關係人曾拜訪代管人,明知有繼承人在海外,却不顧繼承人之權益,亦不循繼承登記程序辦理,直接申請法院宣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以繼承人不明,請法院判決指定國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又國產局未拒絕擔任遺產管理人,故依法成為遺產管理人,一但超過承認繼承之公告期限,無人出面承認繼承,就收歸國有,對華僑權益影響甚鉅。

二、本案可歸納下列幾點建議:

(一)華僑金門土地有代管人,並不代表後代子孫可以繼續擁有土地,必須完成繼承登記手續

(二)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之地址,一定要明確,以便通知權利人。

(三)民法、土地法及地籍清理條例都可以處理繼承人不明(就是找不到繼承人)之土地。

(四)土地一定要有效運用,才有價值,閒置荒廢,定然有需要之人,圖謀取用之。

(五)華僑自己之土地權益,應自己主動注意爭取。

(六)地政機關一定要加緊腳步展開海外宣導,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七)本案只有採司法途徑,舉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法院認定「繼承人不明」是有瑕疵的,請法院撤銷國有登記判決。重新辦理繼承手續。惟即使本案有瑕疵,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出售土地之部分,繼承人只能領回價金。

項次

法律類別

繼承人不明、地址不明之處理方式

利弊分析

民法1178

土地所有權人地址不明,地主死亡後,無人辦理繼承手續,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申請法院宣告死亡,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若是國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超過公告期限無人承認繼承者,收歸國有財產。

收歸國有,無任何補償。影響權益最大。

土地法73-1

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標售後,十年內,繼承人尚可領回應繼分款項。

地籍清理條例5,11,14,15

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
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
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11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前項情形,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
前二項代為標售之程序、暫緩代為標售之要件及期限、底價訂定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
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
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
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
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
賦後之餘額,
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儲存、保管、繳庫等事項及地籍清理
獎金之分配、核發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條: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
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
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
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
金,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處理閒置土地最有效率。

標售後,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星期一, 8月 20, 2007

百年古蹟陳詩吟洋樓任其荒蕪實在可惜

百年古蹟陳詩吟洋樓任其荒蕪實在可惜 轉載金門日報2007.8.20
記者李金鎗/金城報導
縣長李炷烽昨日在文化局長李錫隆陪同下,前往勘查百年歷史文化的古宅「陳詩吟洋樓」,縣長李炷烽相當重視,對這棟精緻古典、規模宏大建築讚譽有加,希望盡快協調業主將房內古董文物妥善保存收藏,將來整修成立藝文活動之家,這些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古物可供展示。 縣長李炷烽昨日上午在文化局長李錫隆等人陪同下,前往勘查百年歷史文化的古宅「陳詩吟洋樓」,聽取文化局長李錫隆的簡報,對於一座有著百年歷史文化的古宅,就這樣大門深鎖,年久失修任其荒蕪,院子長起了雜草,鐵窗的鏽汁也污損了外牆,實在可惜。 李炷烽對於文化局日前將屋內榕樹去除,防止古洋樓遭樹根竄擠倒塌,這種正確明快作法即時保住了大樓倒塌的命運,表示嘉許。他表示地區的歷史建築數目、比例,位居全國前茅,但卻發生甲政第歷史建築出售,並遭拆除事件,除了讓人遺憾,對於強調以文化立縣的金門地區而言,也是一大警訊。同時對這棟規模宏大、精緻古典建築讚譽有加,表示許多建築年代久遠深具歷史價值,希望盡快協調業主將房內古董文物妥善保存收藏,不要任由風吹雨打後遭受腐朽破壞,將來大樓整修後不管成立藝文活動之家,或者是民宿,這些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古物可供展示。 坐落於南門里魁閣旁縣定古蹟陳詩吟洋樓的主人是陳詩吟又名陳謠,係金門高坑人,陳詩吟赴印尼經營出口生意有成,1932年,他偕同其四夫人薛賢珍(金門珠山人),返鄉籌建洋樓。陳詩吟洋樓的建築採取前後二樓、中夾小天井、外圍以牆的佈局:前樓為主樓,應用了漢人合院常見的「四房合一廳」平面,故有八房二廳之規模,祖先廳移至二樓,一樓廳堂則增加了客廳(living room,即起居間。後樓為附屬建築(在建築上亦可稱為「裙樓」或「裙房」),每層僅有「二房合一廳」,面積較小,作為輩分低者的居室及廚房、浴廁等生活設施,屋頂作成四坡導水。主樓前方,腹地不大,亦有別人的宅第,因此主要出入口設於東向圍牆開口(即奎閣方向),並將門口埕佈置成庭園,相當雅致。在入口的門匾上,陳詩吟洋樓勒刻了傳統金門民居慣有的堂號或燈號:「潁川衍派」。大門門楣上亦有著近代金門仕紳傅錫琪所題的石刻聯對,「投筆卅年追倚頓,造樓百尺讓元龍」;左右窗戶上分別有孔子所說的「君子慎獨」及「吉人寡言」,筆鋒帶勁。

星期三, 8月 08, 2007

搶救陳詩吟洋樓文化局成功出擊

搶救陳詩吟洋樓文化局成功出擊96.8.7金門日報
記者蔡家蓁/金城報導
搶修古蹟成功出擊!金門縣文化局接獲民眾反映指出縣訂古蹟陳詩吟洋樓因年久失修,加上屋頂生長貫穿屋內壁面大榕樹業已危急洋樓主體安全,文化局日前委託專業承商摘除榕樹,成功搶救這項古蹟,文化局也特別呼籲民眾一起共同來愛惜生活周遭的古蹟。 文化局表示,陳詩吟洋樓原登錄為歷史建築,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業已指定公告為縣定古蹟,該洋樓建於民國二十二年,因長期無人居住,乏人管理,又因年久失修,歷經歲月的侵蝕,建物已見斑駁頹圮。 此外,壁面生長貫穿屋內的高大榕樹危及洋樓,鑑於古蹟的管理維護與民眾反映,文化局先前在林務所與金城鎮公所協助下,將生長於建築物立面的樹叢全面清除,月前更是著手進行從壁面生長貫穿屋內二、三樓的榕樹摘除工作。  文化局說,榕樹摘除需兼顧古蹟主體之保護及屋頂結構損壞施工時的安全,相當不易,所幸由本縣古蹟修復經驗技術豐富的坤達營造工程承接,才於日前完成這項艱難任務。 文化局長李錫隆指出,古蹟業務自民政局接手過來至今未滿二年,對於古蹟的管理維護及週遭環境的保全,目前尚未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因此,在有限的人力之下,除將依循相關的程序辦理古蹟指定、維護與再生的工作之外,同時更希望鄉親也一起加入古蹟、歷史建築等相關文化資產的守護工作,讓本縣的文化資產更加發光。 「陳詩吟洋樓」位於金城鎮市區,與三級古蹟「奎閣」隔巷相望,陳詩吟係金門高坑人,博通經史,以教書為業,1903年赴新加坡、印尼開設土產貿易商號,進行土產買賣,利用第一次大戰期間(1914~1918年)物資急需的機會,遂成鉅富。 1932年,他偕同四夫人薛賢珍(金門珠山人)返鄉建洋樓,因為一些緣故,陳氏並沒有在出生地高坑興建大厝,而是改選於後浦,購地建屋,不過,生意繁忙的陳氏並沒有親自主事。  洋樓蓋不到一半時,陳詩吟即與世長辭,時年六十一歲,未能看到自己心血結晶,而在洋樓住不到四年的夫人薛賢珍,也因1937年日軍發動戰爭而避走新加坡,將洋樓託給親戚代管,爾後即不再返鄉。  「陳詩吟洋樓」的規模宏大,在金門與陳坑陳景蘭洋樓、碧山陳清吉洋樓、山外陳期宰洋樓、古崗董允料洋樓、水頭黃輝煌的得月樓等僑匯時期金門著名的洋樓建築並駕齊驅,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系系主任江柏煒即指出,金門洋樓與號稱「萬國租界」的廈門鼓浪嶼相較,絲毫不遜色。 由於遠居新加坡的陳氏後人很少返鄉,陳詩吟洋樓乏人管理,經不起砲火和風雨摧殘,逐漸成為長年大門深鎖的危樓,但是它以融合華洋建築特色,2006年6月13日由金門縣政府評定公告為縣定古蹟。 陳詩吟番仔樓建築經費高達白銀三萬元,番仔樓建築樓高二層,分為前後二落,前樓上下共八房二廳,後樓上下為四房二廳。牆柱上盡是精雕細琢的各式石雕,牆面上則鑲嵌著花色豔麗的西洋彩磚,有傳統的古典,也有洋式的風情。大門鐫刻著「投筆三十年追倚頓,造樓百尺讓元龍」,窗櫺上則書寫「君子慎獨」、「逸情雲上」、「壯思風飛」、「吉人寡詞」等字句,用以自勉,也盼望醒世。